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人行道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巩固城市更新行动成果,切实提升县城区路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县城区人行道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挖掘、破坏城市人行道。未经审批擅自占用、开挖、破坏城市规划区人行道的,由住建、综合执法等部门责令停工、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

二、县城区已修缮或改造提升的人行道,除安装必备的果皮箱(垃圾桶)外,禁止设置任何形式的广告牌、广告设施及实物造型。确需设置路牌、公交站牌的,必须经民政、交通、住建、综合执法等部门批准。

三、已设置停车泊位的人行道,所有机动车辆应规范停放,严禁乱停乱放、超线或逆向停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公共区域施划停车位,安装地桩、地锁、“U”型管,以及摆放石墩、堆放杂物、道旗等有碍道路通行的设施。

四、禁止任何机动车(包括二轮、三轮摩托车、拖拉机)和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电瓶车)车辆在人行道停车泊位外乱停乱放;非机动车辆不得在机动车停车泊位上停放。

五、广大市民,渭源是我们共同的家园,自觉维护城市秩序,是我们共同的义务,请自觉配合城市管理工作,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请在通告发布七个工作日内自行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并在新闻媒体曝光。对拒不服从管理、阻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渭源县综合执法局

202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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