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发布首份《不准出境决定书》

3人因污染环境获刑

该决定是《关于对因犯罪在大陆受审的台湾居民依法适用缓刑实行社区矫正有关问题的意见》自今年1月1日施行以来,珠海市发出的首份《不准出境决定书》。

废水排放重金属超标

60岁的王某系台湾新北市人,1995年,她在珠海斗门投资开设了一家公司,主要从事灯饰等金属表面工艺处理,直至2016年担任公司的法人、总经理。

同为台湾籍的刘某于2010年至2016年担任该公司副总经理,负责生产和销售工作。该公司行政副总经理李某于2013年至2016年期间负责该公司生产计划和废水处理工作。

2015年4月13日,通过检测发现,该公司排放的废水铬浓度超标0.56倍。后珠海市环保局要求其限期整改,未果后罚款5万元。

2015年12月14日,再次检测后发现该公司六价铬超标1.73倍,总铬超标8.76倍。2016年2月6日,监测 告经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认可并出具了认可意见。

珠海市环保局认为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2016年4月1日,珠海市环保局向公安局移送相关材料,并于2016年4月11日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当月25日该公司缴清了罚款。

三人因污染环境罪获刑

同年4月20日9时许,经公安机关传唤,直接负责废水处理工作的李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超标排放废水的犯罪事实。5月19日9时许,王、刘二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据王某供述,公司从未在处理废水这方面缩减过开支,自公司新的废水处理设备运行后,没有发生超标的情况,环保局已检查过4次,全部合格。

2016年12月1日,李某、王某、刘某被以犯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的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王某、刘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某作为公司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应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该公司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王某、刘某、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今年1月10日,上述判决开始生效,当日还依法发出《不准出境决定书》,决定不准台湾籍被告人王某、刘某出境,期限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18年1月9日止,同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边控手续。被告人王某、刘某对该决定未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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