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镇江市生态环境局以“四不两直”方式 严查VOCs环境违法案件

19日,镇江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消息:

9月6日,镇江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带队采取 “四不两直”方式,对丹阳、扬中、京口的企业进行大气专项检查,现场查处一批涉VOCs环境违法企业。

一、世鸿工业(镇江)有限公司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喷漆工段未密闭,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等涉嫌环境违法行为。京口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立案调查,经核实,该企业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喷漆工段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扬中市顺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挥发性有机物管理规定案

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油漆进行喷涂作业。扬中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油漆未建立台账,未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并现场取证。该企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拟罚款3万元。

三、丹阳谊聚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喷涂烘干工段未配套建设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设施。丹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该公司主要生产汽车零部件,涂装车间设有3个水帘喷台,建有3套废气治理设施;烘干工段建有2个天然气烘箱,未配套建设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对该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烘干工段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该企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拟罚款3万元。

镇江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相关企业要引以为戒,切实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排放标准,进一步树立加强管理就是节约成本,减少VOCs排放就是增加利润的理念。

相关部门要扎实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各项任务,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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