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25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白坭生态环境监管所执法人员到三水某不锈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扩建项目中的喷淋线和水洗线会生产清洗酸碱废水,但未配套建设废水治理设施。
经该局调查,该公司的扩建项目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于2022年2月投入生产使用,该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随后在5月24日,执法人员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对该公司拟罚款31万元,对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责任人张某拟罚款7.2万元。
在送达告知书同时,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根据佛山生态环境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指引该公司及张某根据《规定》提出请求公开道歉的申请。该申请经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审查,符合公开道歉从轻处罚的条件。
随后该公司在本地媒体刊登了《环保公开道歉承诺书》,表示已完成整改,对污染工序进行停产并配套了完善的废水治理设施,就其违法行为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向社会诚恳作出公开道歉,并承诺将严格守法,全面落实环保主体责任,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最终,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按照《规定》降低处罚,罚款金额从31万降低到21.7万,张某的罚款金额从7.2万降低到5.04万。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认为,在该案例中,职能部门发挥了环境行政处罚惩教结合的作用,优化营商环境。因为推行公开道歉制度并不是单纯需要一份道歉书,而是让企业真正认识到环境违法的危害,化被动为主动,倒逼其自觉履行环保责任,诚信守法经营。
另外通过此案,也向公众解释了公开道歉制度的工作程序。即违法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五个工作日内主动提交公开道歉承诺书面申请。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违法当事人在七个工作日内在 站或者 纸上进行公开道歉承诺,符合条件的可根据《规定》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
相关法条:
《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 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 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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