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1.6亿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二审开庭

此前,一审法院认定,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间,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违反法律规定,以每吨补贴20元至100元不等的费用,将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盐酸、废硫酸合计25934.789吨提供给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戴卫国等人,没有做任何处置,直接排输于泰兴市如泰运河、泰州市高港区古马干河,导致水体严重污染。

为追究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泰州市检察院支持起诉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作为原告,提起环保公益诉讼。2014年9月10日,经过10个多小时的庭审,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判决,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额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6亿余元,用于泰兴地区的环境修复。

二审庭审,上诉人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被上诉人泰州市环保联合会和参与诉讼的检察官主要围绕“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6家公司以补贴方式处置盐酸、硫酸的行为与污染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损害结果如何认定,是否存在需要修复的环境损害,倾倒盐酸、硫酸的数量认定是否准确,污染损害是否需要修复”等三大焦点进行了充分辩论。

在庭审过程中,4家公司始终认为污染与自己无关。这些公司普遍提出,公司将生产的副产盐酸、硫酸出售给戴卫国等人(均因环境污染罪被判刑),是合法的销售行为,对江中等公司倾倒盐酸、硫酸之事并不知情,无需承担责任。

其中,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认为销售给江中公司的副产盐酸数量认定错误,泰兴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查明,上诉人销售的副产盐酸一共是3677.4吨。但一审法院判决11683.68吨,背离3.5倍。刑事和民事判决书相差甚远,原因在于一审法院在审理时没有采取正确的对数字认定的方法,并且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认为被污染运河水质已经恢复,不需要修复。

被上诉人泰州市环保联合会则认为上诉人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程序得当,没有违法之处,各被告(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事先虽然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但是造成了同一的损害事实。上诉人以倒贴费用的形式将盐酸交给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公司去处理,主观上有非法处置的动机。

关于倾倒数量的问题,原告(泰州市环保联合会)在一审中提供了公安机关提供的各种笔录证据,原告的计算过方法正确,关于实施和补偿的问题,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了相关部门对涉案河流的检测数据,表明各指标均超标,一审开庭时专家证人和鉴定 告均证实了污染的发生和化境监管的必要性。被上诉人目前无法提出实质修复数据的情况下,采用虚拟方式来计算符合规定。

二审庭审历时4个多小时,审判长宣布休庭并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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