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举 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最高奖3万元!

根据《办法》规定,奖励金最高有3万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500元。据悉,奖励标准按照三种标准奖励举 人:1.举 事项属于《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罚款额的10%给予奖励;2.举 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并立案侦查的,奖励人民币3万元;3.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对举 事项未予以行政罚款处罚,但已予以查封扣押,或已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举 人可通过来信、来访、电子邮件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官方 站举 栏等方式客观、如实举 。举 人在举 时应当提供相应的举 信息,包括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举 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或者线索材料等、举 人的真实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如举 人不按规定提供相应举 信息,将不作有奖举 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举 奖励遵循一案一奖原则。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分别举 且举 线索基本相同的,按举 的时间顺序,奖励最先举 人;联名举 的,按照一案进行奖励,奖金平均分配。举 同一主体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可以分别奖励,但总额不超过3万元。

对于一些市民对自身信息的担忧,环保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为保障举 人合法权益,规避举 人因“身份暴露”而“引火烧身”的风险,我局对有奖举 的工作实行专人专管;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查处、财务人员在审批奖励金额过程中必需按照工作制度处理并全程保密。对工作人员因故意或疏忽造成举 人情况泄露,给举 人造成后果或伤害的,将依法依规予以严厉追责与惩戒。”

根据《办法》,被纳入举 奖励范围的环境违法行为包括七大类,分别为:

(一)未依法取得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直接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工业废水、固体废物或者擅自停运、拆除、闲置等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含在线监控设施)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三)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四)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者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固体废物的;

(六)未经环评审批或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违法建设严重污染环境的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项目的;

(七)违反国家、省、市有关锅炉污染整治的相关规定,使用高污染燃料锅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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