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首例!损害生态环境,竟要赔371万元!

近日,在中山市检察院的积极推动下,市生态环境局与中山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就该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达成赔偿协议,该公司自愿支付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人民币371.04万元。

这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以来,我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成功案例。

2020年12月,市检察院按照上级检察机关工作部署组织开展“守护海洋专项公益诉讼”法律监督工作。

市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赵某银、陈某昌等13人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随即向市生态环境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代表赔偿权利人(市政府)向本案侵权责任人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市检察院主动提供法律意见、依法协助调查取证。

随后,市生态环境局及时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评估鉴定,为赔偿磋商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2021年,应市生态环境局邀请,市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全程参与赔偿磋商会。

磋商会上,市生态环境局作为赔偿权利人代表,与赔偿义务人围绕生态环境损害的事实、鉴定评估 告和法律依据等情况进行了充分交流,就赔偿数额、履行方式和期限进行了磋商。双方各自聘请了律师提供法律支持。

办案检察官现场宣讲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况、赔偿磋商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衔接机制、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规定及法律后果,对公司负责人员进行了释法说理,就赔偿方案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了可行性建议。

经过磋商,市生态环境局与该公司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数额、履行方式和期限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现场签署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强化法律监督

保护生态环境

服务保障经济社会

高质量发展

(中山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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