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美美洗衣有限公司因环保问题被罚款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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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9日,镇江市环保局 站公开了一则环境行政处罚信息!镇江美美洗衣有限公司因环保问题被罚款50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镇环罚字[2018]21号

(镇江美美洗衣有限公司)

镇江美美洗衣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1MA1MLHWT0E

法定代表人:潘文景

住所:镇江市润州区工业园区六摆渡村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公司现场检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人员对污水排口(接管口)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污水排口(接管口)COD的监测值711mg/L,pH9.40, 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镇江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

2、镇江市环境保护局《案件调查 告》;

3、镇江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4、镇江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5、镇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 告》;

6、镇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镇环罚告字[ 2018]21号);

7、其他有关材料。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伍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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