橙色预警天气,107国道边露天焚烧冒黑烟

为有效防控我市露天焚烧污染大气环境,落实禁止露天焚烧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邢台市“露天禁烧天眼系统”运行机制及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制定了“邢台市禁止露天焚烧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11月29日上午8时40分许,在邢台市桥西区张宽办事处辖区,紧邻107国道西侧的一块地里,蹿起了火苗,风一吹,散发出来的黑烟与灰烬到处飘散。

可以看出,燃烧的物质除了枯草还有其它杂物,燃烧后留下的灰烬积了厚厚的一大堆。附近一位老农说,烧了有一大会了,不知道谁点的,也没见有人来灭。

将此事反映至张宽办事处后,值班人员称将立即通知相关人员。

2018年9月28日起施行的“邢台市禁止露天焚烧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中 第七条 出现重污染天气或重大活动时期和环境保护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提供的露天焚烧火点遥感监测数据和市级露天焚烧督查组及天眼监控平台发现的火点信息,对属地发生露天焚烧现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追究责任;

(一)被国家卫星监测、天眼系统监测、环保部督查组通 、省政府督查组通 、省环保厅督查组通 、群众举 和媒体曝光以及发生大面积焚烧现象对大气环境造成较重污染的,市环保局和市财政部门对属地县市区政府罚款50万元,并对属地政府通 批评,提出问责。

(二)对同一乡镇发生1处焚烧现象的乡(镇、办),由市环保部门对其罚款2万元,属地政府对包村人员、村干部予以问责;

(三)对同一乡镇发生2处及以上焚烧现象的,要追究乡(镇、办)主管和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直至撤职。

第十二条 每年9月l5日至l2月10日、翌年3月10日至7月20日,两段期间内分别出现第一个火点的并被国家卫星监测、天眼系统监测、环保部督查组通 、省政府督查组通 、省环保厅督查组通 、群众举 和媒体曝光以及发生大面积焚烧现象对大气环境造成较重污染的,市环保局和市财政部门对属地县市区政府罚款50万元,并对属地政府通 批评,提出问责。

据了解,自2018年11月22日0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按照《邢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邢政办字〔2018〕81号)实施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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