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选编|农工党中央:完善政府部门与环保NGO组织合作机制 建生态绿色家园

【编者按】党的十九大 告提出:“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是开展社会治理较早、较领先的领域之一,一直倡导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环境,在环评公众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对此农工党中央提出发挥社会治理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中作用的提案,建议各级政府应扩大与环保社会组织的对话窗口,明确对接NGO的部门,加强沟通交流,提升对环保社会组织或社会企业的政府采购力度。

【问题】在环境治理的行政、市场、社会三大机制中,社会机制至今仍属于相对短板,对我国整体环保工作形成了一定阻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政府与社会组织对话机制不够健全。近年来政府有关部门与环保社会组织探索开展了一些对话交流。但目前此类对话尚不多,许多环保社会组织表达了希望加强政社之间对话交流的愿望。

二是对环保社会组织的资金与资源支持不足。资金缺乏影响了社会组织(NGO)活力,甚至影响了全社会公益事业热情。

目前政府购买NGO服务的经费往往较少,且都是项目型采购,拨款不稳定,企业则因为多数NGO难以出具可抵税的捐赠票据,捐款额易受影响。

资金缺乏一方面影响了社会机构的人员稳定,聘不到、留不住优秀人才,另一方面影响了项目稳定,造成部分公众参与型项目反反复复、公众热情流失。

三是社会自治功能发挥不充分。近年来政府简政放权取得一定成效,但在大包大揽方面仍有一定的惯性,且公众仍习惯遇事找政府,社会自治进展相对缓慢。

例如在一些污染企业或“邻避”项目相关的信访投诉中,调解、诉讼、第三方科普等社会自治功能往往未得到充分发挥,“邻避”项目的广大受益公众与项目周边居民之间的博弈关系未得到充分体现,村居两委等社会自治组织及环保NGO的活力能力未得到充分施展。

【建议】为充分发挥社会治理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中作用,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第一,完善政府与环保社会组织和基层社会自治组织的对话合作机制。各级政府应扩大与环保社会组织的对话窗口,明确对接NGO的部门,加强沟通交流。

基层政府应定期派代表与村居两委开展座谈,了解社区在环保方面的实际需求,鼓励有条件的村居两委在环境事务中积极与第三方机构开展合作。

第二,加大对环保社会组织或社会企业的政府采购力度。设置环境社会治理专项预算,通过持续增长的资金投入,加大政府向环保社会组织或社会企业的采购服务或奖励拨款力度。

除政府采购外,还可通过部分直接拨款、间接补贴、税收优惠、小额奖励、授予合作伙伴资质等方式,对发挥积极作用的环境社会组织或社会企业给予激励。

第三,加强对环保社会组织或社会企业的资源支持与协调对接。结合绿色金融体系建设,出台相关政策支持环保NGO。

逐步支持多层次、更丰富的NGO参与项目,如推进“一带一路”民间环保组织的相关研究与协作等。对部分企业在奖励补贴、租房等领域的激励政策适当应用于社会组织。政府在NGO相关策划传播等方面予以协调支持。

第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协调与监督功能。试点选取某些易产生信访矛盾的污染企业或“邻避”类项目,探索利用村居两委、环保NGO调节项目方与项目周边居民之间的关系,发挥社会组织调解、第三方科普等社会自治功能。

政府应保障相关方的知情权、意见表达权等合法权利,需要时政府可针对该项目搭建对话平台,维持各方对话秩序,使企业、村(居)委会等各利益相关方充分交流,并通过社会监督的方式限制某些群体的不当利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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