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 社/观海新闻4月20日讯 近日,青岛市城市管理局针对某环卫企业将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据悉,本案是今年3月1日《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全省范围内首起生活垃圾混装混运行政处罚案。
市城市管理局开展垃圾分类夜间抽查活动。
【新闻延伸】
环卫企业的分类收运与居民的分类投放、垃圾处理厂的分类处置,同为垃圾分类链条中的重要一环。居民花费精力分类后的垃圾却被混装混运、一车拉走,势必严重影响居民分类的积极性。近年来,我市城市管理部门始终对生活垃圾混装混运等违法行为“零容忍”,立规矩、划底线,做到严格执法,坚决依法严查相关违法行为。
下一步,城市管理部门将抢抓全市城市更新和城市建设三年攻坚行动重大机遇,打好环卫保洁持久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持续加大对生活垃圾分类收运环节的执法监管力度,坚持部门联动联查和专项执法检查常态化,并通过市民投诉举 、“非现场执法”等手段,拓展案源收集和执法取证渠道,强化执法监管,利用执法手段为治理混装混运发挥重要作用,为生活垃圾分类“有始有终”提供坚实保障,为打造宜居宜业宜游高品质湾区城市和打造现代化治理样板城市贡献城管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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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按照生活垃圾类别、数量、作业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运输至集中收集设施或者符合规定的转运设施,不得混装混运,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将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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