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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讯 3月15日,聊城市印发了《聊城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 暂行办法》(简称《奖励办法》)。根据《奖励办法》,市民举 环境违法行为,最高奖励可达2000元。
据悉,奖励举 环境违法行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市、区)环保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举 环境违法行为,应当首先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环保部门举 ;对于跨行政区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向行为发生地环保部门或者聊城市环保局举 。
举 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经环保部门调查情况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或者避免了较大环境污染损害的,由承办的环保部门根据举 的内容、性质、情节等酌情给予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奖励。
擅自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的土小企业等重污染项目,或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新、改、扩建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生产的;
已被责令限产、停产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或未经环保部门验收通过,擅自恢复生产的;
排放超出规定排放浓度的污染物,造成大气、水、土壤污染的;
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坑、渗井、槽车等方式排放、倾倒工业污水废液的;
擅自拆除、停运、闲置、损毁污染防治设施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已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但不正常运行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煤场、料场、堆场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因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
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出具虚假 告单、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等违反《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
私自将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况的,承办的环保部门应给予举 人较高奖励:严重污染环境质量,环保部门多次调查却未能查明排污者,举 人能提供准确排污情况及相应证据的,每起给予500元的奖励:
及时向环保部门提供线索,有效避免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每起给予1000元的奖励;
被举 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由司法机关立案处理的,每起给予2000元的奖励。
举 人可采用电话、信函、 络等方式进行实名举 。举 时应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等资料,以便后期核实和奖励。电话举 :12369;来信举 :聊城市环境保护局信访办,地址:聊城市东昌府区汇金街17号,邮编:252000; 络举 地址: 聊城市环境保护局官 。
按照《奖励办法》规定,举 人所举 单位或个人有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不累计奖励;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次)举 的,只奖励第一时间举 人,举 时间顺序以受理举 登记的时间为准;联合举 的,由联合举 人共同领取奖金,奖金由举 人自行协商分配;举 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违法单位再次涉嫌违法的,可以继续举 ,经查证确属环境违法行为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对举 人的奖励,由承办查处的环保部门兑现。
环保部门对举 人举 的环境违法行为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 人。受奖励的举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特殊情况逾期未领取的,视同自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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