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环卫”车辆加装刺眼车灯货车司机违禁通行被查

本 讯(通讯员 董冠男)7月3日晚9时55分,武汉市江汉区交通大队汉警快骑机动队正在发展大道开展货车违法专项整治行动,民警王昕发现一辆车头贴有“环卫”标志的红色大型货车正从汉口站地下通道驶出,刺眼的灯光让人根本看不清车牌号码。

“环卫作业车怎么会加装如此刺眼的灯具?绝对有猫腻。”王昕果断将货车拦停,要求驾驶员出示证件接受检查。经查询,这辆红色货车登记单位为某物流公司,车上装载的既不是生活垃圾,也不是建筑垃圾,而是一车黄沙,根本不是环卫作业车,不仅如此,司机还进行了非法改装,在前牌上方加装了强光车灯。

司机罗某承认,自己的货车专门用来拖砂石等建筑材料,为了掩人耳目,便贴上了“环卫”的标志,让人误以为是环卫作业车,同时加装强光车灯专门应对“电子警察”,以免在通行禁行路段时被摄录取证。

鉴于罗某驾车通行二环线桥梁、隧道,并擅自改变外形、改装灯具的行为已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江汉区交通大队依法对其作出罚款700元,记3分的处罚决定,并责令其清除“环卫”标志、拆除改装灯具,恢复车辆原状。

据汉警快骑机动队民警王昕介绍,二环线快速路桥梁、隧道明令禁止货车通行,对于利用强光逃避“电子警察”处罚的行为并不可行,交管部门会通过不同方位的视频监控系统对车辆特征予以比对,从而对违禁通行车辆进行查处,驾驶员一定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更不要动“歪脑筋”,交管部门会常态化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及时消除道路隐患,

法律链接:

一、《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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