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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0日,镇江市环保局 站公开了一则环境行政处罚信息!镇江中船日立造船机械有限公司因环保问题被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镇环罚字[2018]17号
(中船日立)
镇江中船日立造船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新余
住所: 镇江市京江路9号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5月31日,镇江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危废仓库内存放的废油漆桶、废活性炭、废油漆渣、废矿物油等危废均未张贴危废识别标志。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镇江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
2、镇江市环境保护局《案件调查 告》;
3、镇江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4、镇江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5、现场照片;
6、镇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镇环罚告字[ 2018]17号);
7、其他有关材料。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 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 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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