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兆岭|案例:专利侵权产品适用高度盖然规则获最高法认可

【要点摘要】

根据被告公司对外公开发布的宣传片的内容,其声称销售产品与确定侵权产品并列表述关系,依据证据的高度盖然性规则认定侵权成立并无不当。

【案情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民申35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北XXXX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波YYYY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岭,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西ZZZZ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XX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宁波YYYYY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西ZZZZ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赣民终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XXXX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YYYY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申请人YYYY公司提交意见称……。综上,请求驳回XXXX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XXXX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为: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及XXXX公司是否向10家盐业企业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

根据各方认可的XXXX公司提交的其向ZZZZ公司销售及安装的pp脱硫塔总图及施工图,XXXX公司所称SDFG塔为一种脱硫塔,用于实现固、液、气多相的接触混合及反应,其包括塔体,塔体内设置有缩径部分(对应于涉案专利的锥形圈)和锥形部分(对应于涉案专利的锥体),缩径部分和锥形部分组合形成内置构件。SDFG塔的缩径部分固定在塔体上,其口径从上到下先缩径,经过最小口部后,又逐渐扩径(即形成双锥形锥形圈)。SDFG塔中缩径部分下方对应设置有锥形部分,锥形部分从上到下直径先逐渐增加,再逐渐减小(即形成双锥形锥体)。SDFG塔锥形部分的底面直径大于缩径部分的小口直径。SDFG塔中有四组缩径部分与锥形部分从上至下配合安置。将所述SDFG塔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2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可见二者相同,因此,所述SDFG塔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l和2的保护范围……

关于XXXX公司向3家危险废物处置企业销售的SDFG塔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根据XXXX公司对外公开发布的”危险废物处置行业宣传片”的内容,其销售给3家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系”脱硫塔、SDFG塔”且系与ZZZZ公司项目并列表述为”近年在除尘脱硫领域已完成的项目”,一、二审法院依据证据的高度盖然性规则认定XXXX公司向上述3家危险废物处置企业销售的SDFG塔与其销售给ZZZZ公司的SDFG塔技术方案一致并无不当。

关于XXXX公司是否向10家制盐企业出售SDFG吸收塔以及SDFG吸收塔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YYYY公司提交的XXXX公司”制盐行业宣传片”视频中,XXXX公司宣传称”我公司已经和诸多盐企业进行了项目的合作并获得业主的认可,其中包括……”XXXX公司具体列明了包括的10家企业名称及项目。一、二审法院依据证据的高度盖然性规则认定XXXX公司向上述10家制盐企业销售了SDFG吸收塔并无不当。XXXX公司在视频中将SDFG吸收塔也称为SDFG塔,并以模拟动画的方式展示其生产的SDFG塔的内部结构,该结构各项技术特征除SDFG塔中有三组缩径部分与锥形部分从上至下配合安置外,其余的技术特征与XXXX公司向ZZZZ公司销售及安装的SDFG塔的上述结构相同。因此,上述SDFG吸收塔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2的技术特征相同,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2的保护范围。

……XXXX公司在后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亦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XXXX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及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北XXXX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志弘

审判员 江建中

审判员 曹 刚

二O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许常海

书记员 芦菲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内容及图片转载于互联 、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内容涉及侵权,请您立即联系本站处理,非常感谢!

(0)
上一篇 2019年12月18日
下一篇 2019年12月18日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