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解读:17种轻微违法免罚?中山首份生态环境免罚清单发布

据悉,免罚清单包含8类共17种情形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明确当违法行为主体的行为属于所列的17种情形,情节轻微且能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宣教科科长胡涛,对“免罚清单”进行深入解读。

“免罚清单”官方解读:

问:中山为何制定《中山市生态环境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清单》?

胡涛:从国家到省级、市级层面,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均有详尽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今年5月7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专门出台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的相关工作计划,也提及出台针对轻微环境违法从轻处罚、免于行政处罚的清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清单》是市生态环境局结合中山市“稳企安商年”各项工作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体现。“免罚清单”强调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执法行为。

问:8类17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是如何筛选纳入“免罚清单”的?中山首份生态环境免罚清单相对于其他城市有哪些创新性?

胡涛: 《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清单》是在参考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及佛山、温州、济南等市生态环境局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已经过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创新性方面,该清单虽参考其他地市的相关规定,但注重与中山执法的实际情况联系紧密。囊括在内的8大类17种规定曾公开广泛征求企业意见,均为执法过程中高频出现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规定针对性较强。诸如“第二类,违反备案管理规定类的违法行为”,根据企业意见增设了“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者,按要求落实整改,不予以处罚。”

问:“免罚清单”执行后,将给企业、执法部门带来怎么样的影响?请举例说明。

胡涛: 以第四类为例,企业若违反“水、大气污染环境防治类的违法行为”中的“超标排放污染物”,而超标类型属于轻微超标(0.1倍以内),以往此类处罚需要立案量刑,罚款10-100万元,并且将予以行政处罚公示,多次处罚者将被评为环保不良企业。而“免罚清单”出台后,企业违法行为属于该17种轻微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在接到整改通知后,按时按规定纠正整改,不予以处罚。

这样的清单给企业、执法部门提出更清晰的指引,避免“不分轻重”“一刀切”的执法。处罚不是目的,我们的真正目的在于教育与劝导违法企业整改。

问:9月1日《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清单》执行后,还需要注意哪些内容?

胡涛:据市生态环境局统计,2020年1—8月,共对17种环境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199宗,处罚金额达1925.4万元。免罚清单出台后,对符合8类17种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形,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已按通知改正的,可以认定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此外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1.列入《不予行政处罚行为清单》的8类共17种情形,行政机关不予行政处罚的基本条件是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主体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2.行政机关在发现违法行为主体存在《不予行政处罚行为清单》可免于行政处罚情形时,应当向违法行为主体发出整改通知,违法行为主体应按要求落实整改。

3.《不予行政处罚行为清单》规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仅适用于违法行为主体同一行为的初次违法情形,对于恶意为之、屡教不改的违法行为将不能免予处罚,体现宽严相济的原则。

4.《不予行政处罚行为清单》明确,符合条件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主体应当接受环境保护知识的教育培训,并将违法行为主体参加教育培训的有关情况作为日常环境监察工作的考量因素,体现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通讯员】肖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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