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十三五”清洁取暖实施经验,并将清洁取暖工作融入“十四五”发展规划的管理制度中,编制《北方地区清洁取暖规划(2022- 2025 年)》,重点建立长效机制。
分区域提出清洁取暖率目标
继续将清洁取暖率作为约束性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地方,并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体系推动农村地区清洁取暖目标的实现。北方地区冬季取暖的15省市分布于我国东北、西北和华北地区,由于各地资源禀赋、环境气候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差异,清洁取暖的发展应分区域提出规划目标。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的平原地区已基本完成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发展基础相对较好,在“十四五”期间应积极推广试点经验,陕西、山西、河南、山东、河北省试点外城市农村平原地区要实现散煤清零。
东北地区气候严寒,供暖周期长,供热量占全国需求总量的三分之一,清洁取暖发展基础薄弱,且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农村居民收入相比重点区域较低,应在经济可承受的前提下适度推进散煤替代工作,农村清洁取暖率可在《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其他地区2021年40%的目标基础上适度提高,平原地区农村清洁取暖率设置为50%~70% 较为合适。
西北地区的内蒙古、新疆、甘肃、青海等地区光伏资源、风能资源较为丰富,农村清洁取暖率现状为10%~40%,相对东北地区较高。在国家大力发展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的同时,应推动农村电气化发展,农村清洁取暖率可适当提高至70%~100%。
出台相关价格与补贴政策指导意见
“十三五”期间,《关于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684 号),在指导地方出台煤改气、煤改电价格政策方面、促进清洁取暖成本的降低发挥了重要作用,建议“十四五”期间仍从国家层面出台农村清洁取暖价格与补贴政策方面的指导意见。
基于技术路线出台有针对性的补贴政策,促进技术的转型发展。加大对可再生能源供暖的补贴力度。为鼓励农村可再生能源供暖发展,立足于国家碳达峰碳中和背景,基于技术经济性和政策导向性原则建立促进太阳能+、可再生能源电力、生物质取暖的建设补贴和运行补贴,通过政府补贴,带动居民资金投入,完成技术转型改造。
制定可再生能源供暖指导电价政策。在国家层面统筹制定利于风电、光伏电力供暖的电力价格政策,将超出现行风电、光伏电力指导价或市场价的部分纳入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支持范畴。
实施技术和模式创新提效降本
在新技术创新方面,通过国家科技项目开展农村清洁取暖技术和设备研发,主要包括热泵式高能效取暖设备、太阳能+、太阳能热电联供技术、高效低排放生物质专用取暖炉具、供热智能化技术、储热等技术或设备。同时,在“十四五”清洁取暖项目实施过程中鼓励、激励地方开展新技术、新产品试点示范,提升技术的成熟度和产品的系列性,促进技术的规模化发展。
在模式创新方面,可以参考“肥瘦搭配”的思路,通过特许经营、城乡一体化模式等实施农村供暖项目,解决单独实施农村项目投资大、运行费高的问题。
创新多元化绿色金融产品
“十四五”期间,在各级财政投入、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发展、取暖价格和补贴政策之下,农村清洁取暖项目的技术经济性会得到较大的改善,但是仍需要更多的社会投入才能实现其发展目标。建议通过绿色资产证券化、融资租赁、专业化担保、政策性贷款等措施加大对农村清洁供暖项目的支持力度,降低清洁供暖项目融资成本和投资。发展清洁能源产业投资基金,用于清洁取暖项目的低息贷款、融资担保等。大力支持清洁供暖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创新抵押融资模式,丰富抵押品种类和范围。
借助于碳交易市场机会,开发建立农村清洁取暖改造项目CCER 方法学,推动农村清洁取暖项目开展碳减排认证,促进农村清洁取暖改造项目参与碳交易,以碳交易收益弥补部分清洁取暖支出的增长。
利用智慧监管平台提早布局售后运维体系
“十四五”期间,建立“互联 +清洁取暖”的工作管理模式,融合空气质量、能源消费、碳排放管理、工程改造数据,运用科技手段破解清洁取暖设备点多面散、无监管的难题,打通清洁取暖长效可持续发展的最后“一公里”,提高服务覆盖范围、服务响应效率和故障处理能力,促使用户 修有选择、师傅维修有记录、工单回访可跟踪, 有效满足用户、企业、政府三类角色,高效实现使用、服务、监管三类功能。根据农村用户数量配备一定比例的专业运维人员,确保及时响应用户服务需求和 修需求,保障农村清洁取暖设备正常可持续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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