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得意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件简介
环保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喷塑生产线在生产,电泳喷漆线、表面处理池等设备停用。现场未能提供环评及审批手续,喷塑线配套建设收集排放设施、生物质颗粒加热器配套的简易除尘设施等未通过环保验收。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五金制品生产项目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处投资额百分之一处罚款,即柒佰捌拾伍元;
2、对五金制品生产项目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擅自投产的违法行为,处罚款贰万元。
关于责令整改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对五金制品生产项目未批先建行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对五金制品生产项目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擅自投产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止生产。
李业炳生猪养殖场
案件简介
环保执法人员对李业炳生猪养殖场信访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现场检查时,该养殖场正在从事养殖经营,2015年4月从他人手中接管,年出栏生猪4000头,现有生猪1800头。现场养殖场内有两个沉淀池(暴晒池)共计容积约有1200立方,沉淀池内有水泵及软管,现场检查时未排污。现场未能提供任何环保手续。养殖场从2015年投产后,已出栏一批生猪,沉淀池满水后由温氏集团托运处理,2017年4月24日未经隔壁藕塘负责人同意,通过沉淀池软管向隔壁藕塘排放污水造成隔壁藕塘龙虾死亡,造成信访问题。该养殖场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并投产使用,涉嫌未批先建。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贰万元罚款。
关于责令整改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对该养殖场责令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前不得补栏。
宿迁市隆润水泥制品厂
案件简介
环保执法人员对该厂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厂制砖项目正在生产,场区内西北、东北、东南三处堆放原料碎石子,东南侧原料有防尘 覆盖,剩余两处未做密闭覆盖。该厂制砖项目建于2013年1月,并于2013年3月份正式投产。该项目总投资额为30万元,无环评审批手续,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该项目主要生产工艺为将碎石子、水泥、水在砖机内按照一定比例混合后制得成品砖,生产过程中的主要污染物为石子、水泥装载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厂制砖项目应依法 批环境影响 告表。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制砖项目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罚款即人民币叁仟元;
2、对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覆盖和密闭的违法行为,处罚款壹万元;
3、对未经验收擅自投产的违法行为,处罚款壹万元。
关于责令整改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对制砖项目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覆盖和密闭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未经验收擅自投产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止生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或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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