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扬州市大气重污染预警与应急预案(修编稿)》修编情况的说明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113号)的要求,市环保局组织对《扬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修编稿)》进行了再次修编,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编原因及过程

市政府于2013年10月24日印发了《扬州市大气重污染预警与应急预案》。2014年2月,江苏省政府对《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了修编,并发布了新的预案。我市据此组织对《扬州市大气重污染预警与应急预案》进行了相应的修编,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市政府于2014年8月25日印发了《扬州市大气重污染预警与应急预案(修编稿)》(以下简称“大气应急预案”)。2016年,江苏省再次修编了《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于2016年10月21日发布执行。因此,有必要对我市“大气应急预案”进行修编,以确保既符合上级预案的要求,也更加适应当前大气应急管控形势的需要。

为贯彻落实上级精神,我局成立了大气应急预案修编工作组,并委托扬州智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具体负责应急预案修编工作。经过近一年的努力,编制组根据省大气应急预案的要求,综合研究了近年来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针对市区的大气污染源特征,进一步明确了分级预警的措施和清单要求。在修编过程中,经市大气办征求了各县(市、区)政府、市相关部门意见,编制组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完善修订,形成了送审稿。

二、修编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编主要是根据《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编的内容,对我市“大气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领导机构及职责、预警分级、应急响应措施等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1、扩大了适用范围

“大气应急预案”适用范围为扬州市区,未涵盖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未能形成完整的大气应急管控体系,客观也影响了大气应急联防联控的效果,本次修编将适用范围由市区扩大到整个扬州市域范围。

2、调整了领导机构及职责

一是调整了领导小组组长。原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本次修编调整为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原因是:分管市长担任组长可以满足大气应急指挥的实际需要,周边城市大气应急机构的负责人基本均由分管市领导担任,调整后便于市长有更多的精力抓全面工作。并且,规定在发布对城市社会秩序影响较大的“红色预警”时,必须 请市长同意后方可发布。二是增加“农委”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三是调整了成员单位职责。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编制、实施分预案的职责要求,同时建立了清单管理制度,要求建设、交通、房管、园林、水利等单位要建立应急响应时实施停工的工地清单,定期更新并向社会公布。要求经信部门要牵头建立实施停产、限产的工业企业清单,定期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本次修编将原来以附件形式呈现的“大气重污染应急成员单位职责”作为一个章节放在正文部分。

3完善预警机制

一是降低了预警门槛。“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在保留原预警条件的基础上,各增加了另一种可能,使得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发布的门槛降低,发布的可能性变大。如修编前“黄色预警”条件为:“经监测预测,市区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300以上,且预测未来1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启动黄色预警”,修改为:“经预测,全市空气质量指数(AQI)未来24小时达到300以上,或未来48小时全市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200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二是提高了应急终止的条件。由“预测未来一段时间内空气质量将持续好转,AQI不会再达到200以上污染”修改为“当实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小于150,且未来24小时空气质量保持或好转”。三是应急响应措施更加严格、丰富。增加了“重点燃煤企业使用硫分低于0.7%、灰分低于15%的优质煤”等应急管控措施,降低了实行“停止土石方作业”等措施的预警等级(原来预案规定为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现调整为“黄色预警响应措施”),明确了建立公布限产、停产企业及停工工地清单的要求,并且以附件形式公布了“市级重点废气排放企业名单(限停产企业名单)。

三、几点建议和说明

1、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必须齐抓共管。2014年以来,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先后启动了10次大气蓝色预警,1次黄色预警。各成员单位虽然采取了一些应急措施,取得了一定效果,但也存在应急响应不够及时、落实应急措施不够扎实、反馈信息不畅通等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管控责任,确保应急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2、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管控体系。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别组织制定(修订)应急预案子方案,并按照清单管理制度要求,公布实施停产、限产的企业名单和停工工地名单,定期更新。同时,要督促、指导列入清单的单位制定企业应急响应预案,明确应急程序、应急措施、应急责任,以形成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负责、企业实施的应急管理体制,确保应急举措能够迅速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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