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到期的若干问题,全在这里

一般来说, 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排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的,排污企业继续排放污染物属于违法排污行为。

因此,排污企业需要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核发部门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延续换发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我们总结了排污许可证到期、注销、“不予受理”、遗失以及企业搬迁、关闭等若干问题,进行详细解答。

一、许可证到期如何延续?

二、排污登记到期,如何延续?

三、被撤销的许可证,如何再次提交申请?

答:排污单位在“许可证申请”模块,点击“我要申 ”按钮,将生成上次申请时填 的许可证申请表,排污单位修改或检查无误后可提交。

四、被“不予受理”的申请,如何再次提交?

答: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不属于该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将被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排污单位可重新向有核发权限的部门申请。

五、企业如何进行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或已登记的注销?

由行政区内核发机关的系统管理员增加某个账号角色的“注销”权限,排污单位线下提出注销申请(申请中写明注销理由并盖章),然后提交核发部门进行注销许可证。对于注销后需要登记的,要及时衔接,避免管理空档。对于已登记企业注销登记,只需企业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自行注销即可。

六、企业搬迁、关闭等,许可证如何注销?

答:排污单位线下向许可证核发部门提出申请,核发部门在管理端办理注销登记。

七、许可证遗失如何补办?

答: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遗失排污许可证的,在申请补领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发布遗失声明。发布遗失声明,提交补办申请。

关于排污许可证再啰嗦几句。

排污许可证是企业自证守法的依据。企业根据近三年实际产量填 申请表、并根据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污染物排放浓度;根据所属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来计算应申请的污染物排放量。排污许可证的目的是将排污的责任主体落实到企业自身,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申请所需许可排放量,持证排污。管理部门根据许可证的要求,按证监管。

排污许可证也是一种管理制度。要求企业履行自行监测的法定义务并且做好台账记录和定期提交执行 告,这就是所谓的“自证守法”。所有管理要求会形成一条‘证据链’,就如同企业的财 一样。环环相扣的‘证据链’和留存的台账信息,造假难度也大大加强。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有排污许可证也不可以超量排污,排污许可证只要符合国家要求和行业技术规范就会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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