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海岸新区生态环境分局:举 环境违法行为最高奖励800

根据青岛西海岸新区环境违法行为举 奖励实施方案,该方案实施时间期限为2020年4月15日-2020年9月30日(9:00-11:30,13:30-17:30)。

举 方式包括来电举 和信函举 。其中,来电举 由区社会治理中心负责统一受理全区范围内的环境污染问题的来电举 。统一举 号码为:86812345。信函举 通过信函(特快、挂号、速递等并注明有奖举 )或者个人送达方式进行(举 人需提供联系方式)。送达地址:西海岸新区紫金山路38号西海岸新区生态环境分局巡查信访办,邮编266555。

根据有关要求,受理举 的部门应当及时登记并依法受理。经初步审查,对不属于有奖举 范围的,应当及时向举 人说明情况;对属于环境违法问题的,应当依据本方案迅速调查处理。

举 范围主要包括30项西海岸新区辖区内的有关大气、水、土壤等有关环境违法问题。为便于及时准确调查处理,举 人在举 环境违法行为的,在提供被举 对象名称、违法行为发生地、基本违法事实基础上,应尽可能的协助受理机关进行调查处理。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奖励首位举 人(以生态环境部门受理登记时间为准,多头重复举 除外);被举 方有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按奖金最高项进行奖励(联合举 的奖金自行协商分配)。

奖励标准及领取方面,违法行为较轻微未达处罚条件的,奖励人民币200元;环境违法行为较为严重,被立案处罚的,奖励人民币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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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奖举 重点聚焦

这30项环境违法问题

1.对悬挂本市牌照、在本区范围内正常行驶时排放黑烟机动车(不包括拖拉机和摩托车)的有奖举 ,应提供被举 黑烟车5日内(从拍摄日至发出日)发生的详细影像资料,能清晰显示车辆排放的黑烟、车牌号码及时间(年、月、日、时),并注明拍摄地点,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的。

2.工业项目日均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通过环境监测平台公示信息中获取的数据不作为举 受理内容),或者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3.已被责令限产、停产整治,未完成治理任务或者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验收通过,擅自恢复生产的;

4.新、改、扩建项目未依法依规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开工建设的和违反“三同时”制度擅自生产的;

5.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6.未依法依规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的;

7.纳入“散乱污”和燃煤小锅炉整治清单经关停取缔后又死灰复燃的;

8.未按要求开展污染物排放检测和信息公开的;

9.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的;

10.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实施修复,进行后期管理的;

11.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 告、风险评估 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 告、修复效果评估 告的;

12.其他偷排超标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的。

13.通过利用暗管、渗坑、渗井等逃避监管方式偷排或者违法处置工业污水废液的;

14.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设备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及接受委托监测数据造假等逃避监管的;

15.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排放污染物,对水环境安全构成威胁的;

16.私自将危险废物送交无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非法处置的;

17.放射源丢失、被盗或者失控的;

18.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公开新生产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出厂环保达标信息的;

19.违规生产、销售达不到国家或者省公告规定的机动车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20.工地、厂区使用冒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21.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对生态环境侵占的;

22.工矿企业在运营及拆除过程中不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义务的;

23.违法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

24.违法倾倒危险废物或者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造成严重环境和人身危害的;

25.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化学品或者放射性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

26.排污单位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决定或者应急减排措施执行期间偷开偷排的;

27.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者丢弃放射源、放射性废物废液的;

28.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规模破坏的;

29.违法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污染物的;

30.及时举 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有效避免了环境重大污染事故发生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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