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1日,无锡市人民政府 公布无锡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5月行政处罚名单(第一批)。江苏春蓝印染科技有限公司的无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在附件下载中有详细记录。
锡环罚决〔2022〕49号
当 事 人:江苏春蓝印染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48705924M
法 定 代 表 人:赵荣
详 细 地 址:江阴市云亭街道黄思巷路2号
你单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一案,经本局调查,现已审理终结。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2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新增14台高温高压染色机,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从2021年5月至2022年1月陆续进行建设,检查当日处于调试状态,暂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现场取证照片2张、被询问人(徐海松)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无锡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锡环责改决〔2022〕054号)、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工矿产品加工定制合同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 告书、环境影响 告表或者填 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 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 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 环境影响登记表放”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已于2022年4月20日作出并送达了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锡环罚告字〔2022〕45号),书面告知了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处罚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你单位所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履行了各项行政处罚告知义务。你单位收到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决定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20%、项目应 批的环评文件类别10%、项目建设进程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8%,裁量因子百分值之和为43%。
经我局环境行政处罚集体审议小组集体审议,决定如下:
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柒仟捌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
(一)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二)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你单位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缴纳通知书》规定的十五日内,携带《缴纳通知书》至代理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本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四、行政处罚救济的途径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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