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密云:“偷装”保温层“力压”邻居门楼 法院判决来了

相邻关系纠纷当事人多以排除妨害为由进行诉讼,常见于农村相邻民宅、相邻承包地、相邻承包山场纠纷。

近日,密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翻盖房屋对后院门楼造成妨害的一起案件,法院认定前院翻盖房屋时未经后院允许,擅自改变相邻关系现状,并对后院门楼形成实质性妨害,有违公序良俗。

基本案情

郑某与刘某系前后院邻居,郑某住后院,刘某住前院。郑某宅院门朝东开,门楼南沿向南出檐约8厘米。刘某自认在翻建房屋前,郑某门楼南沿与刘某北正房后墙紧挨着。

2019年,刘某翻建房屋,翻建时郑某家无人居住。翻建后,刘某房屋后墙东北角组合柱与郑某南侧门垛紧挨,使得郑某门楼南沿嵌入组合柱中。刘某翻建房屋后,又在其房屋外墙加装保温层,保温层厚约8厘米。刘某后房檐还外展至郑某宅院上方约20余厘米(目测)。刘某自认,其北正房东房山墙保温层北侧加装至郑某门楼南侧门垛,后在郑某要求下,刘某自行将保温层自郑某门楼南侧出檐下方约10厘米宽拆除。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刘某自认其房屋翻建前,北正房后墙与郑某门楼南侧出檐紧挨,在刘某翻建房屋后,其北正房后墙组合柱紧挨郑某门楼南侧门垛,使郑某门楼南沿嵌入组合柱中,说明刘某翻建房屋时未经郑某允许,擅自改变了相邻关系现状。此现状对于郑某门楼形成实质性妨害,有违公序良俗,密云当地有这么一个风俗,相关建筑通常不能压在邻居的门楼上。因此,法院判令刘某清除郑某门楼上方保温层。考虑到郑某要求刘某拆除的其他部分会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安全,因此,法院未支持郑某其他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判决刘某将郑某门楼南侧出檐上方、刘某北正房后墙保温层清除,清除保温层的宽度以郑某门楼顶部宽度为限,清除保温层的高度上至刘某北正房北侧房檐下缘齐。

判决生效后,郑某于2022年3月22日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刘某按照判决内容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两次下乡勘察,对刘某多次进行释法明理。在执行法官的见证下,刘某一家于2022年4月1日将“妨碍部分”保温层予以清除,本案至此执行完毕。

法官提示

相邻关系纠纷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毗邻的不动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之间,在行使权利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288条至296条,以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其中《民法典》第288、289条是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和法律依据。同时在司法实践中,还形成了一些更加具体、实用的参考原则,包括尊重历史、尊重当地风俗、互相容忍、不擅自改变相邻关系现状等。

1.关于擅自改变相邻关系现状。现实生活中,不动产所有权以及用益物权相邻关系一旦形成,通常会固定下来,形成历史格局。历史格局的形成,有其特定历史背景,通常经过了物权人的合意。所以未经协商一致,一方擅自改变相邻关系现状,并给相邻物权人行使物权造成妨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关于尊重当地风俗。相邻关系实际上是在斟酌、平衡相邻各方的利益和公共秩序后,对各方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一种限制。《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因立法不可能预见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而作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故设立公序良俗原则,以弥补禁止性规定之不足。因此,本案判决充分尊重了密云当地的风俗习惯。

3.关于排除妨害的例外情况。相邻关系纠纷错综复杂,当建筑物之间交错嵌入,一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另一方建筑是越界“侵入”时,被“侵入”建筑一方往往会要求拆除“侵入”部分建筑,而“侵入”部分又恰好是“侵入”方建筑物承重结构,则拆除后果对于“侵入”方来说,等同于拆除整座建筑,损失将无法承受。因此,综合考虑社会效果,驳回这一部分诉讼请求更为妥当。否则会可能引发更多相邻关系纠纷和连环诉讼,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判决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难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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