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局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科学有序高效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及危害

新《预案》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把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凡出现符合相应情形之一的情况,即确定为相应的突发事件等级,并启动相对等的预警警 和应急措施。

其中,符合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形为: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符合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形为: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符合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形为: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符合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形为: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按照新《预案》规定,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市县两级政府及环保部门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发布预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警 ,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红色(Ⅰ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市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橙色(Ⅱ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市政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发布。黄色(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市政府发布。蓝色(Ⅳ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县级政府发布。

在发布预警进入预警状态后,当地环保部门将采取以下措施: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将预警公告与信息 送上一级环保部门;及时收集、 告相关信息,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 和预警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事件大小、影响范围、强度和级别;配合当地政府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在预警等级达到一级、二级和三级时,还需采取:责令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的准备;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等措施。

针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新《预案》要求,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 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市环保局应急领导小组组成部门、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主要包括开展污染源和环境风险源调查;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及演练工作;加强源头控制,实施新建项目环境风险评价制度;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工作,防止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加强环境应急科学技术研究和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定期组织环境安全应急管理队伍业务培训,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专业化水平;开展警示宣传教育,强化全社会环境安全防范意识等八项重点内容。

据了解,新《预案》还对应急响应、后期处置、应急保障、监督管理等具体事项进行了设定和明确。按照规定,《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超出事发地设县(市、区)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由市政府或市环保局认定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按照《潍坊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潍坊市环境保护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潍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为保障新《预案》的有效实施,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环保局设立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应急专家技术组、应急监测组、应急监察组、应急危废处置组、应急保障组,现场应急指挥部;各县市区环保局应急领导小组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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