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东雄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襄汾分公司被生态环境部门处罚30万

临环罚字〔2021〕001043号山西东雄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襄汾分公司临汾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西东雄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襄汾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23MA0KAX3D5J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薛卫东

详细地址:襄汾县陶寺乡王云村北

山西东雄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襄汾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0月1日至2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回转窑烟气排放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你公司物料棚内西南侧贮存有煤炭,入回转窑内的物料也掺混有煤炭,原料由焦粉更换为煤炭。2021年10月2日,执法人员会同山西清锐胜利环保监测评估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回转窑脱硫塔废气排气口烟气进行现场监测。你公司共有三台脱硫浆液泵,日常生产时开启2台。在监测过程中你公司担心监测数据超标,开启三台脱硫浆液泵,压力增大,大量回转窑烟气未进入脱硫塔处理,从引风机与脱硫塔管道连接处缝隙逸散,造成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行为。

以上事实有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10月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0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事听告字〔2021〕00104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11月13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事听告字〔2021〕001043号)和2021年12月16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和《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罚款幅度裁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和决定: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叁拾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临汾分行尧都支行 户名:临汾市财政局

帐 号:14001716108050502727—0002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临汾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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