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87号令解读|(第四十一条)检查密封
岳小川
第四十一条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关于开标前的密封检查程序,我在2016年7月1日的岳老师有话说中做了详细的论述,建议读者找来看看。其中一段内容引述如下:应该指出,2014年颁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中关于开标前发现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的,应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做无效投标处理的规定,是对投标文件密封的错误理解。相信在修订该办法时一定会予以纠正。我很高兴地看到,87号令果然对此做了修改。
今天我就开标前的密封检查程序提出以下几点解读意见:
一、谁检查密封
投标人密封提交了投标文件给招标人,将投标文件置于招标人的管理之下。投标人最担心的就是密封的投标文件在开标之前是否已被打开,投标信息是否会被泄露。为了保护投标人的权益,招标投标法设计了开标前由投标人检查密封的环节。因此,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应该是由投标人自己操刀。对于投标人非常多的招标项目,请所有投标人都上台检查密封,组织上是有困难的,因此招标投标法提出也可以由投标人选出代表,代表所有投标人检查密封。由于检查密封的环节,是投标人检查招标人保管投标文件的责任履行情况,投标人之间的利益是共同的。因此,由投标人选出的代表上台检查密封,投标人代表可以代表所有投标人行使对招标人保管投标文件责任的检查权力。
有的投标人没有到开标现场参加开标,无法推选代表。对于这种情形,招标投标法提出了另一个方案,就是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
但是,有的招标人选择由招标人或招标人的纪检人员检查密封,这就错到姥姥家了,与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南辕北辙。招标人自己检查自己的责任履行情况,是不可能公正,这样做无法维护投标人的权益。
二、检查谁的密封
如果所有投标人都派代表上台检查密封,投标人应各自检查自己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投标人没有权利、也没有责任和义务,去检查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如果是投标人选派代表上台检查密封,则投标人与选派的代表构成了委托或授权关系。选派的代表应对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度进行检查。选派的代表发现密封被损坏的,应如实向开标会议主持人和有关投标人反映。被损坏密封的投标人可以对密封损坏情况进行核实和确认。如果选派的代表发现密封被损坏,但并不 告,责任由投标人自己承担,这是因为投标人已经委托选派的代表代其实施检查密封的权力。
三、密封有问题如何处理
开标前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时,如果发现密封被损坏,或与递交时的密封情况不一致,应在开标记录上如实记录情况,由所有投标人确认。但是,开标和评标仍应正常进行。
修订前的18号令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将密封被损坏的投标文件做无效投标处理是完全错误的。投标人按照规定密封递交了投标文件。但是交给招标人后开标前密封被破坏,投标信息可能被泄露,因此投标人是受害者。而18号令却还规定要把作为受害者的投标文件做无效处理,这不是制造冤案吗?好在87号令把这个可笑的规定修正了。
在开标正常进行的同时,招标人应该就投标文件密封损坏的问题进行调查。如果虽然密封损坏但并未造成投标信息外泄,则应该对招标组织工作进行改进,招标投标活动继续正常进行;如果由于密封损坏造成信息外泄,其他投标人利用了外泄的信息造成了招标的不公平,或者发现有工作人员与投标人串通的情形,则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招标人一方面应该重新招标,同时应将发现的违法情形向财政部门、纪检部门甚至检查机关 告。
四、谁唱标
87号令规定由工作人员唱标,这是有其道理的。工作人员应如实宣读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特别是大写和小写不一致的,应分别宣读大写和小写内容。有的地方招标组织单位为了逃避责任,让投标人自己唱标,这种做法是非常错误的。投标文件自从递交给招标人以后,投标人就失去了对投标文件的处置权利,不再有权改变投标文件的内容。让投标人自己唱标,无疑会给投标人创造改变投标内容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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