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 8月12日讯(山东台德州站 王佳亮 通讯员 李新城)为适应环境监管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关于奖励举 环境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日前,德州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制定了《德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 暂行办法》。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德州市企业数量增长迅速,在拉动经济发展的同时,由于部分企业缺乏环境法律意识,环境法制观念相对滞后,致使环境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突出表现在未批先建、批建不一、久拖不验、超标排污、环境风险防范不到位、环境管理不规范等多个方面。针对以上表现及目前现状,经大量的调查研究,参考了省内、省外多家环保部门的有奖举 资料,征求了全市所有县(市、区)环保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多次修改后形成《有奖举 办法(草案)》。
关于有奖举 的违法行为种类及额度。依据山东省环保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 暂行规定》的15种环境违法行为,选择13种易于操作、可判断性强的种类作为德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 种类,并根据违法行为性质和危害程度确定三个奖励等次,分别为500元、1000元和2000元。
关于举 方式。根据县(市、区)环保部门目前办公条件等实际情况,确定举 方式分为举 电话、来信和来访三种方式。关于奖励条件。《有奖举 办法(草案)》第五条规定了举 人应提供四个方面内容,第十六条规定了不在奖励范围的四种情形。
《德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奖励举 环境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公众)都有举 环境违法行为的权利。环境保护系统干部职工及其家庭成员举 环境违法行为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奖励举 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实行属地管理,举 人应首先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环境保护部门举 ;对于跨行政区域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向行为发生地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信函、来访等形式实名举 环境违法行为,也可以匿名举 。匿名举 人可编写一组六位数的密码并告知受理部门,以便领取奖金时核对。
信函举 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有奖举 ”字样。
第五条 举 人应提供并由受理部门登记下列情况:
(一)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
(二)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
(三)举 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如照片和录像等;
(四)举 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
第六条 举 下列情况,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情况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或者避免了较大环境污染损害的,给予举 人以下数额不等的奖励。
(一)举 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500元奖励:
1.擅自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土(小)”“新六小”等重污染项目,或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2.已被责令限产、停产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或未经环保部门验收通过,擅自恢复生产的;
3.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4.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
(二)举 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1000元奖励:
1.设置利用暗管、渗坑、渗井等偷排或违法处置工业污水废液的;
2.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设备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
3.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排放污染物,对水安全构成威胁的;
4.私自将危险废物送交无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非法处置的;
5.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丢弃放射源、放射性废物废液的。
(三)举 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2000元奖励:
1.违法倾倒或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造成严重环境和人身危害的;
2.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和化学品、放射性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
3.排污单位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决定的;
4.为放射源丢失、被盗提供线索使案件破获的;
第七条 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举 的,奖励第一举 人。同时联合举 的,奖金平均分配。
第八条 一次有效举 中查实举 对象具有多种环境违法行为的,以最高的单项奖励金额为准,不累积奖励。
第九条对举 人的奖励,由承办查处的环保部门兑现,举 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保障,列入环保部门预算。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财经规定,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 市、县(市、区)环保部门受理公众举 并予以调查、核实处理,自确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公众举 查处结果和是否符合奖励条件通知举 人。
第十一条 实名举 人领取有奖举 奖金时,须出示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委托他人代领有奖举 奖金的,代领人须出示授权委托书、举 人身份证及代领人身份证,并填写环保部门统一印制的公众有奖举 奖金发放表。匿名举 按第四条办理。
第十二条 举 人应在接到领奖通知后30日内,到承办查处其举 的环保部门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十三条 环保部门对举 人的有关情况必须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 举 人举 的案件经查证属谎 或恶意举 ,且严重扰乱公务的,环保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环保部门受理承办举 后,无正当理由不予及时查处的,或向被举 人通风 信、泄露举 人信息的,举 人可向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申告。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奖励范围内:
(一)举 人没有提供被举 单位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基本违法事实的;
(二)经环保部门调查难以确定具体违法主体和事实的;
(三)举 前违法行为已由环保部门立案或者已经新闻媒体曝光的;
(四)举 的违法行为经环保部门处罚后正在改正违法行为的。
第十七条 有奖举 电话及联系地址。
禹城市环保局 电话:0534-7227659
地址:禹城市建设路280号
乐陵市环保局 电话:0534-6812369
地址:乐陵市第三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宁津县环保局 电话:0534-5222030
地址:宁津县华府南临
齐河县环保局 电话:0534-5607095
地址:齐河县齐鲁大街286号
陵城区环保局 电话:0534-8327061
地址:陵城区唐城路西首
临邑县环保局 电话:0534-4221575
地址:临邑县开元大街189号
平原县环保局 电话:0534-4389569
地址:平原县千佛塔南路181号
武城县环保局 电话:0534-6767690
地址:武城县城区北方街18号
夏津县环保局 电话:0534-3360212
地址:夏津县锦纺街82号
庆云县环保局 电话:0534-3785008
地址:庆云县建设街南首1789号
德州市环保局 电话:0534-12369
地址:德州市长河大道217号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德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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