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五龙口李九成洁净型煤蜂窝煤厂、济源市三鑫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两家企业,存在应关闭未关闭死灰复燃、无组织排放,被依法查处。现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予以曝光。请相关企业引以为戒,不断增强环保意识,提升守法能力。
案件1
五龙口李九成洁净型煤蜂窝煤厂
应关闭未关闭死灰复燃
暗访发现
2020年11月16日,省委第十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情况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专项督察组对济源市五龙口李九成洁净型煤蜂窝煤厂现场检查时发现,1.煤球厂属于死灰复燃,未达到两断三清。2.筛沙设备未办理相关手续,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
调查情况
经调查,济环攻坚办【2019】100号关于印发《济源市洁净型煤企业关闭退出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五龙口李九成洁净型煤蜂窝煤厂于2019年11月25日前关闭退出。调查发现,李九成洁净型煤蜂窝煤厂型煤生产设备未拆除,有原煤和产品堆放,死灰复燃有生产迹象。厂房内堆存黄沙,建有筛沙设备已投入使用,未配套粉尘治理设施。
处理意见
五龙口李九成洁净型煤蜂窝煤厂型煤生产设备未拆除死灰复燃,有原煤和产品堆放,应立即取缔,做到两断三清。
五龙口李九成洁净型煤蜂窝煤厂未批先建筛沙生产线,无治污设施投入使用,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5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9条的规定,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 “未 批环境影响 告书、 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查处。筛沙项目属于散乱污,应取缔。
案件2
济源市三鑫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制模废气未收集处理
暗访发现
省委第十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情况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专项督察组对济源市三鑫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1.抛光打磨车间未完全密闭。2.布袋除尘器排气筒高度未达到15米。3.拌胶涂蜡车间未配套废气处理设施,厂区内气味刺鼻。4.铸造工序生产车间未完全密闭。5.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公示牌管控信息填写不标准。
调查情况
经调查,济源市三鑫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年生产8000吨铸件项目有环评手续并已通过验收。三鑫矿山机械抛光打磨车间大棚三面围挡、一面敞开,喷砂机配套建设有粉尘收集罩,配套有除尘设备,排气筒5米,达不到环评要求将喷砂机在车间内封闭作业,排气筒不能满足15米高的要求。模具车间使用氯化铵、水玻璃、液蜡、正辛醇高铝砂、高铝粉制造模具过程中产生刺鼻气味。铸造车间内窗户破碎封闭不严。重污染天气管控牌对运输管控只载明了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对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进行说明。
处理意见
三鑫矿山机械存在抛光机废气排放口未按要求设置、模具车间未配套建设VOCs污染治理设施废气直排、车间封闭不严和管控公示牌不完整等问题,抛光机废气排放口未按要求设置、模具车间未配套建设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废气直排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0条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36条规定。应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0条“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72条“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规定进行查处。对车间封闭不严和管控公示牌不完整问题责成立整立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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