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民营企业典型案例
王某某等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关键词】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民营企业? 公开听证? 不起诉决定 ?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
【要旨】
检察机关发挥检察职能、积极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依法办案与保护民营企业并重的理念,以新时代检察担当服务“六稳”“六保”、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基本案情】
王某某,男,1966年2月5日出生,**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郑某某,女,1971年5月7日出生,**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人员。
尹某某,男,1990年2月18日出生。
王某某系**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7月至2018年10月,王某某与公司财务人员郑某某商议,通过尹某某介绍,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采用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分别在**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合计金额1794310. 02元,税额247491元。该公司将虚开的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
【检察履职情况】
王某某、尹某某、郑某某,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三人均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主动到税务机关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案件承办检察官从护航民营经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实现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角度考虑,拟对三人作相对不起诉,并举行了公开听证,听证人员均同意办案人员提出的处理意见。最终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对三人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时,针对在案件中发现的行业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向**县税务局发出针对性的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督促**县税务局及时堵漏补缺,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县税务局根据检察建议制定了整改落实方案,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对纳税人进行宣传教育并开展相关风险排查,及时排除违规违法风险点。
【典型意义】
在上述案件的办理过程中XX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六稳”“六保”、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并根据高检院“保护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少捕慎诉”的原则,积极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依法办案与保护民营企业并重的理念,以新时代检察担当服务“六稳”“六保”、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对办案中反映出的社会治理问题,以检察建议的形式助力社会治理,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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