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填 方法

按照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和环保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等要求,“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各类排污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排污单位申请并领取一个排污许可证,同一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位于不同地点的排污单位,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新建项目必须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其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排污单位应依法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提交排污许可申请,申 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等,测算并申 污染物排放量。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前,应当将主要申请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的许可事项、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者其他规定途径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日。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企事业单位应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并严格执行;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确保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达到许可要求;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环境保护责任,不断提高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水平,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确定管理等级,项目应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纳入排污许可证,建设单位应依法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提交排污许可申请,申 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等,测算并申 污染物排放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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