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8月,A房地产公司与B装修公司签订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由B装修公司承包A房地产公司样板房室内硬装部分装修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即向A公司交付钥匙。对于工程保修,双方约定,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全部项目为保修内容,保修期限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B公司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4h内派人保修,如果B公司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A公司可以委托他人修理,所发生的费用由B公司承担。质量保修完成,由A公司组织验收,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后施工工程于2015年1月竣工验收合格交付。2017年6月,涉案样板房出售给业主。
然而,在2017年12月,涉案房屋客用卫生间发生插座跳闸问题,B公司派员进行了维修处理。后来该房屋又发生插座短路问题,并在卫生间左侧的卧室墙纸出现水印痕迹, A公司认为是卫生间防水质量问题导致墙体受潮。经住户同意,A公司在2018年9月对客卫进行墙地砖拆除重新做防水层。施工维修期间,A公司以施工房屋线没有穿线管,电线裸露埋设、地面埋设处有多处线路接头不符合国家规范要求,以及插座线路的绝缘电阻不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等质量缺陷,将B装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B公司处理并赔偿损失。A公司后于2019年10月份委托公证处对房屋内部卫生间现场的状况及对应渗水墙体的现场状况进行证据保全。
被告B公司认为,涉案房屋的电路等管线中的电线穿管及线槽敷设、防水层等各分项工程均通过了验收,施工材料由原告确认,被告无偷工减料以及质量不合格的问题。原告提供的照片仅是自行认定,墙面有水印痕迹,究竟是开发商的房屋质量问题,还是被告B公司的施工工艺问题,没有鉴定结论证明。原告要求赔偿的费用是在被告并未参与的情况下产生的,原告将案涉房屋卫生间墙地砖全部拆除的行为,明显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采取适当措施的限度,故赔偿无据。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就房屋装饰装修、保修条款等内容达成约定,双方应当履行。原、被告双方在《室内装修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保修期限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涉案房屋装修工程在保修期内,被告应当承担保修责任,但被告承担保修责任的前提条件是,质量问题是由于被告的施工行为所导致,如果由其他第三方原因所致,不属于被告承担保修责任的范围。按照合同,如果被告的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被告在收到原告的保修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不派人保修的,原告可以委托他人修理,所发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中,涉案装修工程已验收合格,如果原告认为存在施工质量问题,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现原告并无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的水印痕迹属于卫生间渗水的防水质量问题导致,原告在收到业主的投诉后,应当按约定通知被告到现场进行查勘,由双方确认所发生问题是否属于施工质量问题,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则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鉴定。而本案原告在接到业主投诉后,并未及时通知被告到场查勘,而是单方认定出现的水印痕迹系卫生间防水质量问题所致,就径直委托第三人拆除重建,由此导致无法确认拆除时的现场状况,原告所述防水不合格、电线未穿管等问题无法印证。虽然原告后通过公证进行行为保全,但公证现场状况是原告委托第三方开挖施工、拆除重建后现场状况,而非刚刚开始拆除重建时的情形;被告之前完成的施工原始状况已经被破坏,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施工的卫生间防水存在质量缺陷问题。
因此本案判决驳回原告A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本案中,原告主张因被告作为施工方未及时承担质量保修义务而按照约定委托第三人修复,但其在修复前应当对工程质量缺陷的事实证据予以保存,该事实的证明属于是原告以违约为由向被告主张赔偿的举证责任范围,但被告在修复开工以后才进行证据保全,建筑工程现场已被破坏,无法证明工程质量存在瑕疵,故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律师提醒,建设工程发包人在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当在约定的通知保修时间期限内通知承包人,告知其发生质量问题,并要求到场查看,做好书面的通知手续。并且,在委托第三人或自行修复前,应当做好现场状况的相关证据保存工作(如通过公证的行为保全),做到程序得当,避免发生类似本案证据问题导致损害事实和结果均无法证明的败诉风险。
近期活动:
第五届家装防水技术与市场研讨会
戳我 名
长按二维码
关注更多精彩
运营:《中国建筑防水》杂志社
苏州悦居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执行主编:潘文亮
市场推广:马兴华(联系电话:13776076897)
版权声明
推荐阅读:
点击即可阅读《中国建筑防水·悦居》数字期刊
精装房、毛坯房、二手房,众专家为你细说家装中的防水门道!【热点聚焦】
痛心!连发两起防水施工安全事故,有人严重烧伤!施工安全还没有引起你的重视吗?
神操作!浙江村民在屋顶种水稻,年年大丰收! 友:这防水做得真好!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内容及图片转载于互联 、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内容涉及侵权,请您立即联系本站处理,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