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力实施污染防治攻坚行动,精准治污、严格执法、高效服务,推动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取得明显成效,2021年上半年全市生态环境执法队伍共实施行政处罚36起,罚款582.084万元,移送行政拘留3起,起到了良好的震慑效果,切实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但在全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过程中,一些排污单位治污主体责任严重缺失,牺牲环境换取经济利益现象时有发生,影响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提升。现对2021年上半年全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9起典型案件进行剖析通 、以示警训。
一、“未批先建”案例
基本案情:2021年5月24日,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榆中分局执法人员对榆中宏立工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经调查该公司2020年9月开始建设,2021年5月初正式投产,主要进行砂石料的加工销售,生产时产生洗砂废水,建有3个沉淀池,已做防渗处理,洗砂废水循环利用。现场提供了企业营业执照,但该项目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告文件审批手续。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规定。
二、“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案例
基本案情:2021年3月25日,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西固区执法队执法人员对兰州仁和热力维修有限责任公司西固区新安路厂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厂主要负责504厂区及其家属区域集中供暖,厂内有2台40蒸吨高效煤粉锅炉及附属设施,已安装除尘、脱硫脱硝等环保设施,自2021年1月下旬开始运行,运行至今未取得排污许可证。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对该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61万元。
三、“未按规定填 排污信息”案例
基本案情:2021年3月11日,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西固区执法队执法人员对甘肃金轮混凝土有限公司西固区搅拌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厂门口车辆清洗废水未回用、外排,经调阅该单位填 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该单位仅登记洗罐废水去向,对车辆废水的去向未进行登记,涉嫌登记内容不真实。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 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需要填 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 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 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 。”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 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 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单位未按规定填 排污信息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8万元整。
四、“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例
基本案情:2020 年12月15日,市生态环境执法队安宁区执法队执法人员对甘肃华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安宁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厂区北侧的空场地上露天堆放大量沙土原料,砂土原料颗粒较小易产生扬尘,未采取覆盖措施,且厂区空地上积尘积渍较厚,未及时清理,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等污染物的排放。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壹万元以上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规定。对该公司未密闭、未设置严密围挡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4万元。
五、“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案例
基本案情:2021年3月18日,市生态环境执法队执法人员对兰州亚华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二聚环戊二烯、双环戊二烯、间戊二烯的生产,苯、甲苯、粗苯、苯乙烯、石油树脂等物质的批发,其中该公司环境影响 告文件中明确:C9厂造粒车间生产过程中易产生粉尘,要求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的排放;但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碳九车间1号、2号生产线及造粒机头密闭不严,产生烟气未完全收集无组织排放。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对该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7.7万元。
六、“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例
基本案情:2020年12月10日,市生态环境执法队根据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2020年下半年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告,对兰州铝业有限公司开展调查。该公司主要从事铝冶炼;铝制品、铝加工产品、碳素制品的生产、销售等,主要大气污染物种类为颗粒物,氨(氨气),二氧化硫,氟化物,沥青烟,氮氧化物,烟尘,林格曼黑度,汞及其化合物,粉尘,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硫化氢,氯化氢,氨,非甲烷碳氢化合物(非甲烷总烃),苯并[a]芘。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出于2020年11月7-11日对该公司进行2020年下半年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结果显示该公司单位北厂区电解净化二系统出口总氟排放浓度为4.22mg/Nm3,超过《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限制要求,超标0.41倍。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对该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9万元。
七、“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例
基本案情:2021年2月23日,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永登分局收到甘肃省兰州生态环境检测中心《2020年自行监测帮扶指导检查监测(永登县污水处理厂)监测 告》。根据监测结果及结论显示,永登县污水处理厂出口废水总氮排放均值为21.6mg/L, 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的B标准限值20 mg/L的0.08倍。2020年2月24日,永登分局同意立案,进行调查。2020年2月24日,经永登分局调查,发现永登县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事实清楚。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拾万元以上壹佰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规定。对该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1.4万元。
八、“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例
基本案情:2021年3月18日凌晨,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根据甘肃省生态环境调查中心移交的关于兰州兴蓉环境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行为线索,对兰州兴蓉环境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重点对该公司出水仪表间(出水在线小屋)进行检查,发现该污水厂出水仪表间巡检员工闫某正在对COD分析仪进水采样管线进行不正当操作,干扰COD分析仪取样工作,导致COD监测数据失真。按照省厅视频资料调查,判定自3月11日起该单位曹某、魏某、杨某、何某、魏某等多名员工对出水在线小屋COD分析仪进水采样管线进行干扰。
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拾万元以上壹佰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规定。对当事人采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61万元。
九、“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案例
基本案情:2021年5月14日,兰州市生态环境局皋兰分局执法人员根据市生态环境执法队移交的案件线索,对兰州金砂建材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行为现场进一步进行核实,经现场检查,该公司属建筑砂石的开采及加工企业,位于皋兰县什川镇接官亭小红岔沟,现已建成建筑用石料矿开采生产线和建筑用石料加工生产线,现场检查时该企业已停产,厂区内有废废润滑油渗漏点,地面有明显油渍,废机油、废液压油没有做到全收集有扬散、流失情况。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使用工业齿轮油进行机械设备润滑过程中产生的废润滑油,液压设备维护、更换和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压油属于危险废物。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对当事人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82.6万元。
上述案例仅是不同环境违法类型的个案体现,反映出一些排污单位不能执行环保法律法规要求,该治理的污染不治理,该管理的问题不严管,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希望各排污单位吸取教训、引以为戒,认真抓好环境问题整改,切实履行法定治污义务。
全市生态环境执法队伍要敢于碰硬,严厉打击恶意排污、严重侵害环境利益的排污者,进一步营造透明公正的执法环境,为改善全市环境质量作出积极贡献。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内容及图片转载于互联 、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内容涉及侵权,请您立即联系本站处理,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