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环保灞桥分局于2017年4月7日作出的市环灞函(2017)7号《关于西安联谊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现状环评备案延期请示的复函》内容为:
西安联谊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你单位于2017年4月1日 送的《西安联谊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现状环评备案延期的申请》收悉,现函复如下: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陕环办发【2016】63号)的精神,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现状环评备案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你单位曾于2016年12月29日向我局申请现状评估备案延期至2017年1月5日,我局书面答复同意。后因你单位未按期完成整改,你单位又于2017年1月20日向我局申请延期备案。经我局请示区政府及市环保局,参照《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中石化西安分公司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问题回复意见的函》的精神,我局书面答复同意你单位延期备案,备案延期至2017年3月31日。你单位在2017年3月31日前仍未向我局递交现状环评备案文件。对于你单位的再次申请延期备案,经向市环保局请示,认为你单位已超出规定办理的期限要求,对延期申请不予受理。对你单位现状环评不再进行备案审查。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证据:
原告联谊公司诉称:原告是一家长期从事橡胶制品的生产企业。早在2006年8月,原告就《液体硅胶婴儿奶奶嘴生产线建设项目》得到西安市环保局批复,同意项目建设。因根据规定,新增建设项目需要履行环评手续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被告于2016年9月下发整改通知要求原告进行《现状环境影响评估 告》。原告积极进行整改评估,在评估过程中,被告以各种理由下发各种停产限产通知书,干扰整改评估工作,致使原告无法按期完成工作。原告分别于2016年12月29日、2017年1月20日先后两次向被告申请环境评估备案延期,被告书面同意延期至2017年3月31日。到期后由于项目工程复杂,原告再次申请延期备案,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延期的情形,被告依法应予以同意。被告仅简单参照《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中石化西安分公司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问题回复意见的函》的精神,将环境评估备案延期至2017年3月1日,并对原告2017年4月1日的申请不予受理,该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的备案延期申请没有超过规定的期限,应当准许。被告作出的决定没有法律依据,且未经区政府同意,程序违法,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诉讼请求:
(一)撤销被告2017年4月7日作出的市环灞函(2017)7号《关于西安联谊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现状环评备案延期请示的复函》,责令被告依法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联谊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
(一)西安市环境保护局灞桥分局关于西安联谊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现状环评备案延期请示的复函(市环灞函【2017】7号),证明目的是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延期申请。
(二)西安联谊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关于环保备案资料提交延期的申请,共三次,证明目的是原告曾经申请延期。
(三)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中石化西安分公司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问题回复意见的函,证明目的是既不是法律,也与原告无关,故被告适用法律错误。
(四)西安联谊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现状环境影响评估 告(国环字第3606);证明目的是符合备案条件(第47页最后一行)。
(五)西安联谊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液体硅胶婴儿奶嘴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告表(2015.2);证明目的是满足环保条件,建议通过环保验收(第14页)。
(六)《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证明目的是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为一年。
(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证明目的是原告已经达到环评备案的标准。
(八)原告2016年12月29日延期申请,被告2017年1月20日的回复,原告2017年2月21日向被告递交的环评备案申请,原告2017年2月24日向被告递交的整改方案,原告2017年2月28日的开工申请,被告2017年3月2日、3月6日的回复及原告的回复,被告2017年6月20日向原告作出的《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
三、被告的答辩意见及证据、依据:
被告环保灞桥分局辩称:
(一)原告属于“未批先建”、“未验先投”项目,是一家长期超标排污,且整改不积极、群众反响强烈的企业,属于实施现状环境影响评估的范围。
(二)被告是本案的备案主体。
(三)原告认为“在评估工程中,以各种理由下发停产限产通知书,干扰整改评估工作”,与事实不符。
(四)原告认为被告将环评备案截止日期定于2017年3月31日,只有25天时间,完成整改时间太紧,与事实不符。
(五)《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并不适用本案。
综上,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环保灞桥分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
第一组职权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
(二)《陕西省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方案》(陕政办法【2016】47号)。
(三)《关于做好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及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陕环办发【2016】63号)。
(四)《关于印发西安市2016年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法【2016】62号)。
(五)《西安市环保局关于切实做好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市环法【2016】72号)。
(六)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中石化西安分公司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问题回复意见的函。
(七)《关于做好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有关情况的通知》(市环办发【2016】122号)。
(八)《西安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办法》(市环发【2015】79号)。
(九)证明被告具有作出《关于西安联谊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现状环评备案延期请示的复函》的职权。
第二组事实证据:
(一)西安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5.7.24,2015.5.5)三份及西安联谊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和生产设备登记表。
(二)西安市联谊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平面示意图。
(三)西安市联谊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液体硅胶婴儿奶嘴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告表批复。
(四)环境监测 告(灞环监字【2016】第75号)。
(五)环境监测 告( 告编号KC2016ZH527)。
(六)环境监测 告( 告编号KC2017ZH216)。
(七)西安市环境保护局限制生产决定书(市环灞限决【2016】3-01号)。
(八)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停产整治决定书(市环灞停决【2016】3-02号)。
(九)西安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7.3.20)调查询问笔录(2017.3.21)。
(十)西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市环灞罚字【2016】122号);
(十一)关于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查组交办群众信访举 环境问题查处情况通 (2016.12.4)。
(十二)陕西省第一环境保护督查组交办受理编号058号信访问题查处情况(2017.4.15)。
(十三)2016年以来对西安联谊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举 、投诉、信访。还包括第一组里面的证据1、2、6。
证明目的:
1、被告有权实施备案行为。
2、备案的截止期限为2017.3.31。
3、原告属于“未评先建”项目。
4、原告环境污染严重,被多次处罚,仍未整改。
第三组证据:
(一)《西安市环境保护局灞桥分局关于西安联谊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工艺废气噪声等环境问题整改的通知》;
(二)原告关于环保备案资料提交延期的三次申请;
(三)被告2017年年4月7日作出的市环灞函(2017)7号《关于西安联谊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现状环评备案延期请示的复函》。证明被告行政程序合法,被告对原告的申请已在自由裁量幅度内进行了延期。
四、法院的判决结果:
经审理查明,国务院办公厅2014年11月12日下发了(国办发【2014】56号)《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各地要于2016年底前完成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整改任务。陕西省人民政府根据该通知于2016年6月14日制定印发了《陕西省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方案》,该方案规定:对不属于淘汰范围的建成投运项目,各地要依法责令停止运行,建设单位可委托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按现行环保标准开展环境现状影响评估,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和优化调整。
对符合现行环保要求的项目,环境保护部门可结合整改落实和日常监管情况,参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在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过程中加强环保管理的通知》有关要求,出具备案意见,纳入日常管理;对整改落实不到位或无法达到现行环保要求的项目,各地要依法予以关停取缔。并要求在2016年10月31日前完成清理整顿工作。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于2016年7月4日印发了《关于做好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现状影响评估及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规定由具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进行现状环境影响评估的备案工作。
依据西安市环境保护局2015年6月25日制定的《西安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第六条规定:其他各分(县)局负责审批其辖区内应由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批以外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被告环保灞桥分局于2016年9月2日向原告联谊公司下发了《关于西安联谊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工艺废气噪声等环境问题整改的通知》,责令原告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0日内完成企业现状评估和整改任务。
原告联谊公司分别于2016年12月29日和2017年1月19日向被告申请备案延期。被告对原告的第一次申请同意备案延期至2017年1月5日,对第二次申请不予同意;原告于2017年2月21日、2月24日及2月28日向被告先后递交了环评备案申请、整改方案及开工申请;被告于3月6日回复同意对原告现状环境影响评估备案延期至2017年3月31日。2017年4月1日原告再次向被告申请备案延期5个工作日。被告2017年4月7日作出的《关于西安联谊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现状环评备案延期请示的复函》中认为,被告对原告的前两次备案延期申请已同意分别延期至2017年1月5日和2017年3月31日,原告在2017年3月31日前仍未提交现状环评备案文件,原告已超出规定办理时限要求,对延期申请不予受理,对原告单位现状环评不再进行备案审查。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再审驳回。
五、案件分析:
本案是陕西省在清理违法违规项目过程中因为不予现状环境影响评估备案提起诉讼的第一起案件,经检索中国裁判文书 ,也是截止目前全国唯一一起现状环境影响评估备案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如何认识现状环境影响评估的性质,如何认识现状环境影响评估备案的性质以及如何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及配套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一)现状环境影响评估、环境现状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后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简称环评。
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通俗说就是分析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并提出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
环境现状评价一般是根据近两、三年的环境监测资料对某地区的环境质量所进行的评价。一般以国家颁布的环境质量标准或环境背景值作为依据。评价范围,可以是一个行政区域、一个自然区域或一个功能区。主要是掌握和比较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寻找污染治理重点;为环境综合治理和城市规划及环境规划提供科学依据;研究环境质量与人群健康关系;预测评价拟建的项目对周围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
环境影响后评价,是指编制环境影响 告书的建设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方法与制度。
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是指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就投产运行的建设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应该采取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进行评价,并提出不就方案或者改进措施的方法与制度。
现状环境影响评估范围:
1、应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完成且已经投入生产或运行的建设项目。
2、不属于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中淘汰范围的建设项目。
3、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必须为2015年1月1日之前,且已经接受行政处罚。
4、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配套的各项污染防治设施应符合现行环保要求,且具备长期稳定运行条件。
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技术文件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33号)中编制环境影响 告书类别的项目,应参照《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 告编制参考提纲》的内容,按照现行环境保护各项要求编制现状环境影响评估 告。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33号)中编制环境影响 告表类别的项目,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编制参考提纲进行适当简化,编制现状环境影响评估表。由具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进行现状环境影响评估的备案工作。
对符合现行环保要求的项目,应出具备案意见,纳入日常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书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完成经查符合要求后方可办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规划或规划环评要求,区域环境质量超标、污染物排放超标,且整改无望的项目,各级环保部门要建议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停取缔。
可以看出:环境影响评价是《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对规划或者建设项目事先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环境影响后评价是对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运行一段时间后的评价;而环境现状评价是对一定区域的环境质量的评价,是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现状环境影响评估却是在特定时期针对历史遗留问题对“未批先建”的建设项目的一种特别制度,其源自对违法违规项目的清理,依据是环保部和各省的规范性文件,既不是环境影响评价,也不是环境影响后评价。
(二)西安联谊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是否属于现状环境影响评估的范围。
该厂于1992年建成投产,是一家高精类橡胶产品、各类胶种密封件产品及汽车橡胶产品的生产厂家。在当时《环境影响评价法》尚未制定,故无环境影响评价手续。2015年7月24日的现场检查笔录和原告西安联谊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生产设备和生产车间登记表显示,被告西安市环境保护局灞桥分局在1998年之后进行了改建和扩建,没有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手续。
同时,该厂自己委托第三方所做的《西安市联谊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现状环境影响评估 告》前言:“由于年代久远,一直未履行环评手续和竣工验收手续,根据《陕西省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方案》(陕政办发【2016】47号)该工程属于‘未批先建’、‘未验先投’项目”。根据省市关于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方案规定的范围,该项目属于实施现状环境影响评估的范围。
(三)被告西安市环境保护局灞桥分局是否是适格的备案主体。
根据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及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陕环办发〔2016〕63号:三、现状环境影响评估的备案 : 根据《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公告2015年第17号)、《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陕环发〔2014〕61号)以及各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规定确定的审批权限,由具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进行现状环境影响评估的备案工作。对符合现行环保要求的项目,应出具备案意见,纳入日常管理;根据《西安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市环发【2015】79号)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答辩人的项目属于答辩人备案的权限范围。
同时,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有关情况的通知》(市环办发【2016】122号规定 “凡属于市级(含市级)审批权限以下备案工作,一律由项目所在辖区的环保分(县)进行环保备案工作。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是否适用于本案。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 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即该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应当填 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对于环境影响 告表、环境影响 告书等并不适用。而上诉人的项目属于现状环境影响评价 告书,其中关于奶嘴生产线的项目是环境影响 告表。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而上诉人的项目年代久远,既有未批先建、又有未验先投的情况,且从2015年始进行了多次查处,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47号)要求,环保部门要依法责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停产,停产后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按现行的环保标准开展环境现状评估,对存在问题的要进行整改和优化调整;对符合现行环保要求的出具备案意见,纳入日常管理;对整改不到位的或者无法达到环保要求的项目,要依法予以关停取缔。
早在2016年9月2日就向上诉人下发了《西安市环境保护局灞桥分局关于西安联谊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工艺废气噪声等环境问题整改的通知》,要求其对项目未批先建和未验先投、危险废物存放不规范、噪声超标、工业废气无组织排放等四个问题进行整改,同时责令其在20日之内完成现状评估和整改工作,同时也告知如果逾期未整改,我局将依法严肃处理。
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不适用于本案。
(五)《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是否适用本案。
1、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 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即办法适用的范围是进行环境审批的编制环评文件的项目,并且验收属于行政审批。该项目并非编制上述文件且是备案项目。
2、办法的适用对象是按照正常的流程尚未投产项目,并非“未评先建”的项目。
3、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已经取消试生产审批。
(六)西安市环境保护局灞桥分局不予延期是否是依法履行职责。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灞桥分局本着整顿规范和保护企业生产经营的理念将环评备案先后两次延期,最后把截止日期定于2017年3月31日,西安联谊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认为多次延期备案的行为是随意实施的。
事实上,西安市环境保护局灞桥分局早在2016年9月2日就向西安联谊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下发了《西安市环境保护局灞桥分局关于西安联谊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工艺废气噪声等环境问题整改的通知》,要求其对项目未批先建和未验先投、危险废物存放不规范、噪声超标、工业废气无组织排放等四个问题进行整改,同时责令其在20日之内完成现状评估和整改工作,同时也告知如果逾期未整改,将依法严肃处理。从2016年9月2日起算,至规定的截至日期2017年3月31日,已有整整7个月时间。
在这期间,其分别于2016年12月29日、2017年1月20日两次向西安市环境保护局灞桥分局申请环境现状评估延期,灞桥分局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均作出同意,说明灞桥分局已经给了西安联谊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足够的整改时间。造成没有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真正原因,是西安联谊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片面追求企业利益,环保意识差,不愿意承担企业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认为企业新厂区已经建成,大部分生产设备已经搬迁至临潼,旧厂区内现有的车间近期也将搬迁,不愿在污染治理设备购置上再进行投资。是西安联谊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自身的原因致使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备案。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本案所涉延期备案行为作出明确规定,是否准予延期备案属于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畴,根据以上事实,西安市环境保护局灞桥分局行使自由裁量权所作决定并无明显不当。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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