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发布《关于调整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的通告》

为强化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控制,持续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我市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全市行政区域内(不含高速公路),全天禁止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行驶。

二、柴油货车低排放区范围:沈阳四环路以内全部区域(不含高速公路、四环路)。

1.每天7时至22时,禁止国Ⅲ排放标准的轻、微型柴油货车在环路以内(不含三环路)行驶;

2.全天禁止国Ⅲ排放标准的中、重型柴油货车在三环路以内(不含三环路)行驶;

3.每天7时至22时,禁止国Ⅲ排放标准的中、重型柴油货车在三环路(不含高速公路)与四环路(不含四环路)之间区域行驶。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范围:沈阳三环路以内全部区域(不含三环路),以及沈阳市行政区内机场、铁路货场、物流园。

全天禁止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内使用。

四、机动车违反本通告禁限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违反本通告规定,在低排放区内违法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军队、武警车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破冰除雪车、环卫车辆等特种作业车辆、油气煤电等城市运维保障运输车辆及邮政专用车辆不受本通告限制;执行应急、抢险、救灾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本通告限制。

六、本通告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柴油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雪犁装备、机场地勤设备以及其它适用于《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七、本通告所称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未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类限值标准规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八、本通告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背景说明

沈阳市已于2019年12月发布《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的通告》(下称“原通告”),有效期至2022年2月1日。现将《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目的意义及调整必要性

1.是进一步降低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源污染的需要。按照国家省考核要求,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压力较大。其中机动车及非道路机械排放污染已成为仅次于燃煤排放的大气污染源。2020年我市机动保有量达到267万辆。其中柴油货车达到14.66万辆,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为6.33万辆,占43%。预计2021年底我市机动车将达到287.4万辆,柴油货车15.3万辆。2021年截至目前交通运输部门取消老旧柴油车营运资质1500辆以上,公安部门注销老旧柴油货车3800辆以上。但由于外埠转入国Ⅲ车辆,我市注册的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没有明显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方面,目前我市已在国家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平台申 登记的机械7359台,其中燃柴油机械5956台,其中老旧机械无法确认排放标准的4421台(预计主要为国Ⅲ排放标准以下机械),确认国Ⅲ排放标准以下机械593台。总体上国Ⅲ排放标准以下机械约占50%以上。尚有部分作业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没有申 登记。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的颗粒物、氮氧化物、碳氢化合物等挥发性有机物,对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分担率,采暖季约占10%至20%,非采暖季约占20%至30%。机动车保有量的逐年增加,加重了我市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臭氧前体物质的排放量,对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持续改善造成很大压力。

2019年12月发布的《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的通告》中,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禁限行区域、时限、车型等方面尚有进一步调整加严的必要性。对柴油货车的限行局限在三环路以内,没有覆盖整个中心城区。同时没有对小微型国Ⅲ柴油货车提出限制要求。对国Ⅲ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禁用区也只在二环路较小范围内。同时按照国家、省冬季重污染频发时段强化管控要求,需将沈阳市行政区内机场、铁路货场、物流园纳入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范围。根据生态环境部“十四五”移动源污染防治有关要求,为深入推进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有必要对现有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进行调整。

2.调整法规依据充分。划定 “低排放区”具备充分的法律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和《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中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柴油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要求各地要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加强监管执法等措施,推进老旧车辆淘汰 废。并在国家、省、市深化柴油车污染防治攻坚以及冬季重污染频发时段强化管控工作部署中也有相关要求。

3.实施低排放区管控高排放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是国内大中城市机动车排放监管的通行做法。较之强制提前淘汰补贴高排放车辆措施,实施机动车低排放区管理政策具有本外地车辆一视同仁和不涉及物权法等优势。因此国内各城市普遍采用限制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措施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京津冀周边2+26个重点城市柴油货车控制区普遍已限制通行国四排放标准的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控制区一般达到中心城区。从近二年我市“原通告”实施效果看,我市低排放区的设立,没有对现有交通运输结构及市民出行做出过多、过大的限制影响,严格管控了少数高排放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有利于在保证交通的同时,有效降低污染排放,加速老旧车辆和机械的退出以至淘汰。

二、调整低排放区的基本思路

及时调整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保持政策持续性,进一步强化我市移动源排放污染管控,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十四五”深入推进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的要求,也是落实国家冬季重污染频发时段强化管控的需要。

本次调整的基本思路是:

一是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实现柴油货车低排放区中心城区四环路以内、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三环路以内全覆盖。中心城区车流量大,污染排放聚积,人口集中。实现低排放区中心城区全覆盖,对改善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效果较明显,受益人群多。

二是贯彻国家深化柴油车污染治理攻坚总体要求。十三五期间,京津冀等国家大气重点城市基本淘汰了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近期,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提出了十四五全国基本淘汰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汽车目标任务。2020年底,我市14.66万辆柴油货车中,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占43%。目前已登记的燃油柴油机械5956台中,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机械占50%以上(含排放阶段不明确)。结合我市实际,重点限制排放标准较低的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和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大对其禁限行和禁用措施,会有力推动这些移动源的淘汰工作。

三是循序渐进稳妥可行。调整通告在限行车辆种类、时间和区域等方面进行了适度加严,符合国家深化柴油车污染治理攻坚的总体要求。同时按照省冬季重污染频发时段强化管控要求,将我市行政区域机场、铁路货场、物流园纳入了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管理。先后进行了现场调研、专题研讨、预测测算、技术论证、公众参与、社会风险稳定评估、合法性审查和内部集体讨论程序。程序规范,风险评估为可接受低风险水平,做到循序渐进稳妥可行。

三、《通告》调整的主要内容

1.延续了对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未达到国Ⅲ排放标的柴油车的全区域禁行要求。此部分内容未作调整。

2.《通告》对柴油货车低排放区的区域、车辆禁限行时间和车型进行了调整。一是将柴油货车低排放区范围由三环路以内扩大到四环路以内全部区域(不含高速公路、四环路)。二是首次提出每天7时至22时,禁止国Ⅲ排放标准的轻、微型柴油货车在三环路以内(不含三环路)行驶的限行要求;三是将三环内国Ⅲ排放标准的中、重型柴油货车限行时段由每天7时至19时扩大到全天24小时;四是提出每天7时至22时,禁止国Ⅲ排放标准的中、重型柴油货车在三环路(不含高速公路)与四环路(不含四环路)之间区域行驶的限行要求。

3.扩大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低排放区范围。本次通告将全天禁止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区域由沈阳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扩大到三环路以内全部区域(不含三环路),同时按照冬季重污染频发时段强化管控要求,将沈阳市行政区内机场、铁路货场、物流园纳入了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范围。

4.增加了不受限制车辆范围。通过征求意见,本着确保城市运行的原则,调整通告新增加了城市环卫车辆等特种作业车辆、油气煤电等城市运维保障运输车辆及邮政专用车辆不受本通告限制。

四、《通告》实施受限影响车辆及机械情况

《通告》实施后,预测受影响车辆情况为:国三轻微型柴油货车16926台,国三中重型柴油货车10890台,未达国三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598台(未包含标准不明确的机械)。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五、国内部分城市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限行情况

北京市等城市已全天要求全行政区内禁止国三柴油货车行驶;唐山、济宁等重点区域城市已开始对国四柴油货车提出禁限行要求,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六、柴油货车与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阶段概念

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是指:2014年1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货车;未达到国三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2016年4月1日前生产、进口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七、沈阳市机场、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情况

经调查统计,沈阳市机场1个、铁路货场14个、物流园27个。

八、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情况

2020年我市机动保有量达到267万辆。其中柴油货车达到14.66万辆,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为6.33万辆,占43%。预计2021年底我市机动车将达到287.4万辆,柴油货车15.3万辆。2021年截至目前交通运输部门取消老旧柴油车营运资质1500辆以上,公安部门注销老旧柴油货车3800辆以上。但由于外埠转入国Ⅲ车辆,我市注册的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没有明显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方面,目前我市已在国家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平台申 登记的机械7359台,其中燃柴油机械5956台,老旧机械无法确认排放标准的4421台(预计主要为国Ⅲ排放标准以下机械),确认国Ⅲ排放标准以下机械593台。总体上国Ⅲ排放标准以下机械约占50%以上。尚有部分作业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没有申 登记。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的颗粒物、氮氧化物、碳氢化合物等挥发性有机物,对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分担率,采暖季约占10%至20%,非采暖季约占20%至30%。机动车保有量的逐年增加,加重了我市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臭氧前体物质的排放量,对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持续改善造成很大压力。

九、沈阳市柴油车污染治理情况

十三五期间,我市建立了“车、油、路、机”系统化柴油车污染治理工作机制。2016年、2017年累计补贴31340.5万元,提前淘汰23233辆“黄标车”,完成“黄标车”淘汰目标。2019年开展柴油车污染治理攻坚战以来,我市初步建立了人防——技防相结合的机动车排放立体监控体系。完成建设并运行17套冒黑烟智能识别系统(公安15、张士2),两辆遥感监测车(环保),四套固定遥感监测系统(环保),柴油车低排放区监控系统(公安)。建立实施生态环境调查取证、公安交管依法查处、交通运输监督维修的柴油货车联合“路检路查”抽测执法工作机制。初步建立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制度、监督检测制度。

十三五开展柴油车污染治理攻坚期间,年柴油货车监督抽测率达到60%以上,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查执法实现全覆盖。累计注销老旧柴油车4402余台,取消老旧柴油车营运资质3617余台。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监察执法得到加强。累计查处超标柴油车货车383台。监督抽测640台非道路移动机械,整改查处作业超标非道路移动机械46台。查处超载、违反柴油货车低排放区等机动车禁限行规定2073件,整改检验机构违规37项,实施停线整改11次。持续开展清楚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罐车专项整治行动。柴油货车监督抽测和机动车检测合格率分别保持95%和90%以上,柴油、尿素抽检合格率98%以上,老旧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冒黑烟等超标行为得到遏制。

2021年深化柴油车污染治理。截至目前交通运输部门取消老旧柴油车营运资质1500辆以上,公安交管部门已 废各类车辆9751台,其中柴油货车达到3800余量。完成了省确定的3800辆淘汰任务。

十、中央十四五要求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持续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深入实施清洁柴油车(机)行动,全国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汽车,推动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有序推广清洁能源汽车。进一步推进大中城市公共交通、公务用车电动化进程。不断提高船舶靠港岸电使用率。实施更加严格的车用汽油质量标准。加快大宗货物和中长途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大力发展公铁、铁水等多式联运。“十四五”时期,铁路货运量占比提高0.5个百分点,水路货运量年均增速超过2%。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的通告》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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