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督察决策部署和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加快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确保全面完成整改任务,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特制定本整改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解决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为重点,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用环境质量改善良好成果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为扎实推进辽宁振兴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环境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整改。对照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以问题为导向,逐一细化整改措施,逐件明确整改责任,做到不查清问题不放过、不厘清责任不放过、不整改到位不放过,确保问题不遗不漏、任务清晰明确、措施有的放矢、结果高质高效。
——坚持属地主体责任与部门监管责任相结合。各市对照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问题清单,逐项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明确整改单位,确保问题全部整改到位。省直有关部门对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认真分析研究,细化措施,落实责任,确保系统内的整改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坚持标本兼治、远近结合。既要加快解决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问题,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带来的新成效;又要以此为契机,促进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和低碳发展,推动解决环境保护深层次问题,在生产发展、生活改善、生态良好上走出新路。
——坚持统筹兼顾、注重实效。把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与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落实污染防治与生态建设和保护四年攻坚行动计划、提高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考核权重等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协调,互促互进,加快补齐辽宁生态环境建设短板,以督察整改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推动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
(三)整改目标
——全省上下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思想和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更加牢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更加坚决,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道路更加坚定。
——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到位。可以立行立改的,立即整改到位;需要阶段整改的,确定合理目标,制定详细整改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落实责任人,整改一个、验收一个、销号一个,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建立高位组织领导协调机制,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责任进一步落实,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环境保护工作合力进一步增强;环保监管执法能力进一步提升,推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向纵深发展。
——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加大重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力度,提高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让企业环境守法成为常态。
——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到2020年,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率不低于76.5%;细颗粒物(PM2.5)浓度下降到42微克/立方米。全省河流水质优良比例达到51.2%以上。地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达到96.2%以上,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全省地下水质量不下降,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不下降;辽河、凌河保护区水生态系统功能显著恢复,生态系统呈良性循环趋势。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不断增强。
二、主要措施
(一)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
1.切实把环境保护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对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省委常委会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立即组织学习传达、研究贯彻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市委常委会和市政府常务会议每季度、县(市、区)委常委会和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每2个月至少研究一次环境保护工作,及时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2.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坚持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负总责,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政府对环境监管负领导责任。2017年年底前,各级党委和政府按照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进一步明确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责任,向社会公开的同时建立严格的督办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环境保护工作合力。
3.强化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完善生态文明建设考核评价制度,将环境保护工作与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指标权重,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指挥棒”和“推进器”作用,引导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推动环境保护各项重点工作任务有效落实。
4.严格责任追究。健全生态环境损害问责机制,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不重视环境保护工作、抓环境保护工作不力、发生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辽宁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进行责任追究。
5.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投入力度。加大资金筹集和整合力度,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积极支持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在生态环保领域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对政府参与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实施PPP模式,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引进在环保技术和设备制造方面有实力的国内外企业来辽宁参与环境污染治理工作力度,对投资建设环保技术装备生产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二)加快结构调整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1.充分发挥规划引领和标准倒逼作用。认真落实《辽宁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着力构建辽东山地丘陵生态屏障区、辽西丘陵低山生态屏障区、沿海防护林带、辽河流域生态走廊、凌河流域生态走廊“两屏一带两廊”生态安全格局,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充分发挥规划环评对区域生产力布局的指导和规范作用,加快推进重点流域、行业、工业园区规划环评,省级以上工业园区规划环评执行率达到100%。严格执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建筑施工扬尘排放地方环境标准,以环境标准促进污染治理和节能减排,倒逼产业转型升级。
2.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深入实施《中国制造2025辽宁行动纲要》,把智能化、精细化、绿色化、服务化作为制造业转型升级的路径和方向,大力发展先进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不断发展壮大机器人、高档数控机床、先进轨道交通装备、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产业。以生产性服务业为重点,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
3.坚决化解过剩产能。认真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重点抓好煤炭、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去产能工作,对达不到行业准入标准要求的产能依法依规退出。到2018年,化解煤炭过剩产能2300万吨;到2020年,压缩水泥产能2000万吨。严控高耗能、高排放新增产能。对存在瞒 产能或违规新建设的项目由当地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并处理到位,追究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责任,坚决杜绝违规问题再次发生。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方面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坚决淘汰不达标的落后产能。
4.坚决调整能源结构。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目标责任管理,2017年全省燃煤总量控制在2.01亿吨;到2020年,煤炭占全省能源消费总量比重下降到58.6%以下。实施“气化辽宁”工程,2017年天然气供气能力达到100亿立方米;到2020年,天然气占全省能源消费总量力争提高到8%。推进“电化辽宁”工程,到2020年,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例达到18%。推进清洁能源利用和冬季清洁取暖,完善煤改电供暖政策,扩大煤改电供暖范围,提高城市集中供热比重。积极推进工业余热供暖,到2020年,新增城市地源热泵等清洁能源供暖1500万平方米,其中煤改电供暖面积500万平方米。推进区域高效一体化供热,大力推广背压机组和煤炭清洁燃烧技术,推动城市建成区和县(市、区)实现清洁高效热源供热。到2018年,建成区基本实现高效一体化供热;到2020年,建成区全面实现高效一体化供热。推进煤炭清洁利用,原煤洗选率达到100%。全面拆除老旧低效燃煤锅炉,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5.扎实推进节能减排。继续开展国家重大工业节能专项监察,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大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推行力度,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全面推进绿色交通示范省建设,努力提高清洁能源和新能源公交车、出租车占全省公交车、出租车的比例。深入推进污染减排,到2020年,全省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全面完成国家下达减排任务。
(三)深入推进环境保护“五大工程”
1.深入推进“蓝天工程”。严格落实国家“大气十条”及《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综合治理大气污染。加快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全面淘汰燃煤小锅炉、深化燃煤锅炉全面达标治理;加快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实施火电超低排放改造和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提标改造工程;推进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治理,2017年完成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加大建筑施工、道路扬尘和采矿区扬尘整治,加强城乡绿化工作;统筹“车、油、路”,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严格煤质管控,加强煤炭销售使用环节监督检查,限制销售使用高灰分、高硫份散煤,摸清底数,加大散煤治理力度。强化气象保障能力建设,加强气候变化监测评估和气象灾害预 预警,进一步完善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积极预防和应对重污染天气。
2.深入推进“碧水工程”。全面落实国家“水十条”及《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为重点,实施《辽宁省河流水质限期达标实施方案》,突出抓好支流河整治,努力改善水环境质量。加强辽河流域浑河沈阳段和太子河鞍山段整治,确保水质基本稳定。实施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产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十大行业清洁化改造,推进污水集中处理、废水深度治理和重复利用,2017年年底前,除可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以外的工业集聚区全部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实现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全覆盖。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扩容提标改造,完善收集、回用配套管 建设,建立稳定运行机制。2017年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加快城市黑臭水体整治,2017年,地级市建成区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沈阳、大连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到2020年,全省基本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保障饮用水安全,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实现从水源地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防治重点水库和地下水污染,实现城乡饮水安全全覆盖。加强地下水超采区治理,逐步关停企业自备井。
3.深入推进“净土工程”。落实国家“土十条”及《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推进土壤环境质量调查,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到2020年,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对所有县(市、区)的全覆盖。以耕地为重点,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建立分类清单,定期进行信息更新,逐步推进林地、草地、园地等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制定辽宁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组织开展农用地和污染地块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分步骤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到2020年,完成国家要求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指标,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的排放量下降比例符合国家要求。建立健全土壤环境风险管控体系和制度,完善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推动制定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4.深入推进“青山工程”。以保护和生态治理为主线,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青山保护条例》《辽宁省青山保护规划》《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实现山体及山体外林地的分区保护、规范管理。全面禁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行为,加强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保护森林资源,守住林地保护红线,维护全省生态安全。加快国土绿化进程,以辽西北生态脆弱地区为重点,实施三北防护林工程、沿海防护林工程、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沙化土地治理等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增加森林面积。到“十三五”末期,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42%,生态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加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力度,历史遗留突出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得到整治,有效预防产生新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矿山地质环境逐步改善。加强采煤沉陷区治理工作,认真做好采煤沉陷区治理前期准备、施工建设、居民安置等各项工作,加大对采煤沉陷区治理监督执法工作和加强矿区规划管理,确保矿区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
5.深入推进“农村环保工程”。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推进、拓展测土配方施肥范围,因地制宜示范推广施肥新技术、高效新型肥料,探索有机养分资源利用有效模式,推进畜禽粪便等有机肥资源化利用和秸秆养分还田。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新建高标准基本农田达到相关环保要求。全省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加强分区分类管理,以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为途径,整县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新建、改建和扩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统一规划散养密集区,推广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以及分户收集利用模式;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标准化改造和建设,滚动实施粪便污水治理设施生态化改造升级。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村庄环境治理为重点,建设“环境整洁、设施完善、生态优良、传承历史、富庶文明”的宜居乡村。到2020年,全省建设1000个美丽乡村示范村、10000个宜居达标村,创建80个生态乡镇、800个生态村。推动农村地区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试点。到2020年,省级示范县所有行政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四)加强生态保护与建设
1.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制定辽宁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导方案。2018年,完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2019年,完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勘界立标;2020年,完成勘界核定工作,全省建立起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出台辽宁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用制度守住生态保护红线。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定期发布生态保护红线状况信息。建立评价考核制度与生态保护红线台账系统,对各市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成效进行评价考核,确保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功能不降低。
2.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推进辽西北沙化和荒漠化土地治理工作、草原植被恢复与建设工程。加强沙化土地植被修复和保护。结合“青山工程”,开展闭坑矿生态治理、封山禁牧、公路建设破损山体生态治理等生态修复工作。加强矿山生态修复,落实《辽宁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加大对废弃矿山生态恢复力度,每年完成3000亩废弃矿山治理工作。
3.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与恢复。以生物多样性丰富区、水源涵养区、防风治沙区和资源开发区等为重点,完善管理机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保护森林生态系统,到2020年,全省林地保有量达到716.73万公顷,森林植被碳储量达到2.47亿吨。保护湿地生态系统,落实国家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推进海防林建设。
4.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监管。以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为重点,开展自然保护区标准化建设。对重要生态系统和物种资源实施强制性保护,切实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及自然环境。探索以具备条件的自然保护区为依托开展国家公园试点建设工作。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管,利用遥感手段开展监测和实地核查,定期组织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活动。配合开展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估工作,推动土地确权和用途管制,对开发建设等人类活动及其影响实施严格监督管理。
5.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修复。坚持生态用海,严格执行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生态红线等管控措施,提高生态环境准入门槛,禁止严重过剩产能以及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项目用海,推动海域资源利用方式向绿色化、生态化转变。加强海洋保护区建设,全面开展保护区内开发活动专项检查,限期清理违法违规开发利用活动。强化自然岸线保护与修复,对不能满足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的地区,加大海岸线整治修复力度。
(五)严格环境监管和执法
1.开展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问题“回头看”。按照“件件责任清,反弹必追责”的原则,对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印发的《辽宁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提出的问题及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驻地督察期间转办的6991件群众举 环境问题进行“回头看”,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一旦发现有关问题,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2.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各级环保部门法制机构建设,切实发挥环保法制机构在推进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环保立法、改进环保执法、增强环保执法监督和解决环保行政争议纠纷的重要作用。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环境监管工作模式。对环境违法企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按日计罚、限产停产,直至停业关闭。强化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切实强化科技监管执法手段。加强“智慧环保”建设,充分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物联 等科技手段,建成天地空环境立体监管指挥系统。
4.强化工业污染源日常监管。按照环保部统一部署,将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和“排污许可管理”作为环境监管重要措施,不断加大查处力度,对超标排放、无证排污和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查处。
(六)积极推进体制机制改革
1.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认真落实《辽宁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17—2020年)》,以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等制度为突破口,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努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到2020年,切实在全省构建起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努力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2.加快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落实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督责任,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逐步规范和加强环保队伍建设,增强环境监管的统一性、权威性,提高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做到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
3.开展省级环境保护督察。落实《辽宁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成立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设立省级环境保护督察机构,从2017年起,开展省环境保护督察,重点督察国家环境保护决策及省具体工作安排贯彻落实情况、突出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情况。
4.推行排污许可制制度。建立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源环境管理制度。2017年,完成钢铁、火电、水泥、煤炭、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等行业超标问题整治,按照国家统一进度安排完成国家“大气十条”和“水十条”中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推进重点行业实现全面达标排放,初步实现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衔接整合。到2020年,通过分行业实施,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实现对固定污染源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一证式”管理,各类工业污染源持续稳定达标排放。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省委书记、省长任组长,省委秘书长、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常务副组长,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畜牧局负责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督查督办组、宣传 道组、责任追究组,全面负责推进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各地区成立相应组织机构,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强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和整改完成时限,整改一个、验收一个、销号一个。
(二)实行领导干部包抓整改任务制度
制定《辽宁省省级党政领导干部挂帅推动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方案》,省委和省政府领导同志分别负责一项典型问题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推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强化责任落实,促进有关问题有效整改和扎实解决。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也要建立领导干部包抓整改任务制度,确保各项整改任务落实到位。
(三)严肃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组对移交问题线索深入调查核实,逐一厘清责任,依纪依规提出处理意见, 省委、省政府审定,征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同意后,作出处理。对于督察组指出的其他问题,进行深入调查核实,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依纪依规进行问责追责。同时,进一步强化问题整改责任追究,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问题仍然突出、污染出现反弹以及被环保部约谈负有监管责任的地区和部门,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发现对抗调查、拖延办理、包庇袒护的,依纪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责任。
(四)强化责任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整改方案,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逐级传导压力,层层抓好落实。各责任单位要认真负责,积极会同配合单位及有关地区,提出符合实际的工作举措并整改落实到位,按要求及时书面反馈整改落实情况;各配合单位要密切配合责任单位,主动加强沟通联系,共同做好整改落实工作。同时,举一反三,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其他负责同志抓好分管系统和领域的环保工作,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严格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党政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强化相关部门监管职责。
(五)严格督导检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调度和督促检查,确保整改工作落地见效。督查督办组要按照“不查不放过、不查清不放过、不处理不放过、不整改不放过、不建立长效机制不放过”的原则,加大对各地区、各部门整改落实工作的督导检查力度,对反馈的环境问题实行挂账督办、专案盯办、跟踪问效,定期调度进展情况,全面掌握整改进度。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或未按要求完成整改任务,甚至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一经发现,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及时公开信息
按照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要求,及时通过中央及省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省委、省政府的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的调查处理意见,征得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同意,按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开。同时,充分运用 刊、电视、 络等平台,及时公开重点环境问题整改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动员全社会参与和监督,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努力营造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附:辽宁省贯彻落实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措施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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