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工程建设程序(立项-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初步验收与试运行-工程检验、验收及移交-系统运行与维护)
5.1一般规定
5.1.1安全防范工程建设程序应划分项目立项、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初步验收与试行、工程检验验收及移交、系统运行维护等主要阶段。
5.1.2安全防范工程建设管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 50326的有关规定执行。
5.2项目立项
5.2.1安全防范工程项目立项时,应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提出安全防范的实际需求和项目建设规划。
5.2.2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应编制可行性研究 告。可行性研究 告应对技术可行性与经济合理性进行分析、论证和综合评价,应能为安全防范工程建设提供投资决策依据。可行性研究 告应包括设计说明、设计图纸、主要设备清单及工程造价(投资)估算等。
5.3工程设计
5.3.1安全防范工程初步设计前,建设单位应根据获得批准的可行性研究 告组织编制设计任务书。设计任务书应根据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要求和管理使用需求,明确工程建设的目的及内容、保护对象和防范对象、安全需求、安全防范工程需要防范的风险、安全防范系统功能性能要求等。
5.3.2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设计单位。
5.3.3设计单位应会同相关单位讲行现场勘察,并编制现场勘察 告。现场勘察 告应经参与勘察的各方确认。
5.3.4设计单位应根据设计任务书、设计合同和现场勘察 告开展初步设汁工作,提出实现项目建设目标、满足安全防范管理要求的具体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说明、初步设计图纸、主要设备和材料清单及工程概算书等。
5.3.5安全防范工程初步设计完成后,项目管理机构应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5.3.6安全防范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评审通过并经项目管理机构确认后,设计单位应根据初步设计方案及评审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
5.3.7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说明、施工图设计图纸、设备材料清单及工程预算书等。
5.3.8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根据政策法规要求将相关资料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应向审查机构提供的资料包括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全套施工图、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等。
5.4工程施工
5.4.1施工图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施工单位。
5.4.2深化设计应在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基础上。对施工图设计的内容进行审查、核算和修订,量化、准确地表达设计内容及设备、材料、工艺要求等,对施工方、施工作业的特殊要求等进行详尽说明。
5.4.4深化设计完成后,应由项目管理机构组织评审。评审通过后,深化设计单位应提交全部深化设计文件。
5.4.5工程施工前,设计单位应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5.4.6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按照深化设计文件中的技术指标订货、按照深化设计文件规定的建设内容和施工工艺施工。
5.4.7安全防范工程的管线敷设、设备安装、系统调试等应按本标准第7章执行。
5.4.8工程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可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工程监理应按本标准第8章执行。
5.5工程初步验收与试运行
5.5.1施工单位应依据工程合同要求对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培训大纲、课程设置及培训方案应经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批准。
5.5.2工程质量及系统功能性能经施工单位自检满足工程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后,项目管理机构、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应共同对工程进行初步验收,形成初步验收 告。
5.5.3初步验收通过、项目整改及复验完成后,安全防范系统至少应试运行30d。试运行期间,施工单位应配合项目管理机构建立系统的运行、操作和维护等管理制度。
5.5.4系统经试运行达到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项目管理机构应依据试运行期间系统的运行情况及试运行记录,出具试运行 告。
5.6工程检验、验收及移交
5.6.1安全防范工程建设完成,经试运行达到工程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后,施工单位应编制竣工 告。
5.6.2施工单位应根据深化设计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文件编制竣工文件.竣工文件应完整齐全、准确真实、签章完备。应与施工内容一致。
5.6.3高风险保护对象以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合同等要求需进行工程检验的安全防范工程,应在工程竣下验收前,由检验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 告。工程检验的依据、程序及检验项目、检验要求及方法等应按本标准第9章执行。
5.6.4工程检验完成、项目整改复验合格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包括施工验收、技术验收和资料审查。竣工验收的组织、验收内容和要求、验收结论等应按本标准第10章执行。
5.6.5安全防范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且项目整改复验完成后,施工单位应整理、编制、移交完整的工程竣工文件,并将安全防范系统移交建设单位正式投人使用。
5.7系统运行与维护
5.7.1安全防范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合同、工程质量保修书等的规定,完成工程保修、技术支持等售后服务工作。
5.7.2建设(使用)单位应制定安全防范系统运行与维护规划,建立包括人员、经费、制度和技术支撑系统在内的运行维护保障体系。
5.7.3安全防范系统的运行与维护应按木标准第11章执行。
6工程设计
6.1一般规定
6.1.1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应运用传感、通信、计算机、信息处理及其控制、生物特征识别、实体防护等技术,构成安全可靠、先进成熟、经济适用的安全防范系统。
6.1.2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应遵循整体纵深防护和(或)局部纵深防护的理念,分别或综合设置建筑物(群)和构筑物(群)周界防护、建筑物和构筑物内(外)区域或空间防护以及重点目标防护系统。
6.1.3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除应满足系统的安全防范效能外,还应满足紧急情况下疏散通道人员疏散的需要。(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6.1.4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应以结构化、规范化、模块化、集成化的方式实现,应能适应系统维护和技术发展的需要。
6.1.5高风险保护对象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应结合人防能力配备防护、防御和对抗性设备、设施和装备。
6.2现场勘察
6.2.1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前,应进行现场勘察,并应做好现场勘察记录。
6.2.2现场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调查保护对象的基本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1)保护对象的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
2)保护对象的人防组织管理、物防设施能力与技防系统建设情况;
3)保护对象所涉及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群体的基本情况:建筑平面、使用(功能)分配、通道、门窗、电(楼)梯分布、管道、供配电线路布局、建筑结构、墙体及周边情况等;
4)其他需要勘察的内容。
2调查和了解保护对象所在地及周边的地理、气候、雷电灾害、电磁等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等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1)调查了解保护对象周围的地形地物、交通情况及房屋状况;调查了解保护对象当地的社情民风及社会治安状况(包括常发、易发的不安全事件和案件);
2)调查工程现场一年中温度、湿度、风、雨、雾、霜等的变化情况和持续时间(以当地气候资料为准);调查了解当地的雷电活动情况和所采取的雷电防护措施;
3)调查保护对象周围的电磁辐射情况,必要时应实地测量其电磁辐射的强度和辐射规律;
4)其他需要勘察的内容。
3调查和了解防护区域内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1)周界的形状、长度及已有的物防设施情况,周界出人口及周界内外地形地物情况;
2)防护区域内防护部位、防护目标的分布;
3)防护区域内所有出人口位置、通道长度、门洞尺寸及门窗 (包括天窗)的位置、尺寸等;
4)防护区域内各种管道、强弱电竖井分布及供电设施情况;
5)防护区域内光照度变化情况和夜间提供光照度的能力;
6)监控中心/分控中心/专用设备间的位置、建筑结构、使用面积、层高、进/出线位置、供电及防雷接地情况;
7)其他需要勘察的内容。
4调查和了解保护对象的开放区域(公共区域)的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人员密集场所的位置、面积、周边环境、应急疏散措施等;
2)开放区域(公共区域)内人员、车辆的承载能力及活动路线;
3)开放区域(公共区域)出人通道(口)位置、数量、形态等;
4)其他需要勘察的内容.
5调查和了解重点部位和重点目标的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1)枪支等武器、弹药、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所在的场所及其周边的情况;
2)电信、广播电视、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所在的场所及其周边的情况;
3)其他需要勘察的内容.
6调查了解主要防范对象及其攻击特点。
6.2.3现场勘察结束后应编制现场勘察 告。现场勘察 告的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勘察时间、参加单位及人员、项目概况、勘察内容、勘察记录等。
6.3实体防护设计
6.3.1实体防护设计应与建筑选址、建筑设计、景观设计进行统筹规划、同步设计。
6.3.2实体防护设计应根据保护对象的安全需求,针对防范对象及其威胁方式。按照纵深防护的原则,采取相应的实体防护措施延迟或阻止风险事件的发生。
6.3.3实体防护设计应遵循安全性、耐久性、联动性、模块化、标准化等原则。
6.3.4实体防护设计应包括周界实体防护设计、建(构)筑物设计和实体装置设计。
6.3.5周界实体防护设计应包括周界实体屏障、出人口实体防护、车辆实体屏障、安防照明与警示标志等设计内容。
6.3.6周界实体屏障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场地条件合理规划周界实体屏障的位置;周界实体屏障的防护面一侧的区域内不应有可供攀爬的物体或设施;(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2有防爆安全要求的周界实体屏障.应根据爆炸冲击波对防护区域的破坏力和(或)杀伤力.设里有效的安全距离;(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3根据安全防范管理要求,可按照分级、分区、纵深防护的原则,设置单层或多层周界实体屏障;多层周界实体屏障之间宜建立清除区;宜充分利用天然屏障进行综合设计。可多种类、多形式屏障组合应用;
4有防攀越、防穿越、防拆卸、防破坏、防窥视、防投射物等防护功能的周界实体屏障.其材质、强度、高度、宽度、深度(地面以下)、厚度等应满足防护性能的要求;(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5穿越周界的河道、涵洞、管廊等孔洞,应采取相应的实体防护措施。(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6.3.7出人口实体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安全防范管理要求,在满足通行能力的前提下,应减少周界出入口数量;出入口应设置实体屏障,宜远离重要保护目标;人员、车辆出入口宜分开设置;可设置有人值守的替卫室或安全岗亭;无人值守的出入口实体屏障的防护能力应与周界实体屏障相当;
2根据安全防范管理要求,车辆出入口及相关道路设计应考虑车辆限速措施;出入口可设置车辆检查管理区;根据需要,可设置防车辆撞击和爆炸袭击的实体屏障;防车辆尾随时,应采用封闭式廊道、联动互锁门等方式,宜与电子防护系统联合设置;
3出人口实体屏障宜具有防止人员穿越、攀越、拆卸、破坏、窥视、尾随等防护功能。
6.3.8车辆实体屏障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安全防范管理要求,可在周界、出入口、建(构)筑物外广场等区域或部位设置被动式车辆实体屏障和主动式车辆实体屏障,以限制、禁止、阻挡车辆进人,防范车辆撞击和车辆炸弹袭击对保护对象的伤害;
2车辆实体屏障应具有减速、吸能、阻停等防护功能;应根据防范车辆的载重、速度及其撞击产生的动能,合理设计车辆实体屏障的高度、结构强度、固定方式和材质材料等.满足相应的防冲撞能力要求;(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3有防爆安全要求的车辆实体屏障.应设置有效的安全距离(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4车辆实体屏障可多重组合应用.进行纵深防护布置。
6.3.9安防照明与替示标志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安全防范管理要求,可选择连续照明、强光照明、警示照明、运动激活照明等安防照明措施.照射的区域和照度应满足安全防范要求;安防照明不应对保护目标造成伤害;安防照明宜与电子防护系统联动;
2应在必要位置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警示标志尺寸、颜色、文字、图像、标识应符合相关规定。
6.3.10建(构)筑物的实体防护功能设计应包括平面与空间布局、结构和门窗等设计内容。
6.3.11建(构)筑物平面与空间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安全防范管理要求,应合理设计建(构)筑物场地道路的安全距离、线形和行进路线;应利用场地和景观形成缓冲区、隔离带、障碍等,发挥场地与景观的实体防护功能;(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2建(构)筑物内部区域应进行公共区域、办公区域、重点区域的划分;重点区域宜设置独立出人口;通道设计宜避免人员隐匿或藏匿;重要保护目标所在部位或区域宜设计专用通道;公共停车场宜远离重要保护目标; 警响应人员的驻守位置应保障应急响应、现场处置的需要;
3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特性的保护目标.其存放场所或独立建《构)筑物应设里在隐蔽和远离人群的位置。
6.3.12建(构)筑物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构)筑物墙体、楼顶(底)板的厚度、材料、结构强度应具有相应的防撞击、撬、挖、凿、攀爬等防护能力;现有建筑结构不能满足防护要求时,应采用其他材料进行加固;
2重要保护目标宜采用多种实体屏障组合应用,进行纵深防护;
3有防爆炸要求时,建筑物墙体应进行防爆结构设计;有保密要求的场所.应进行信息屏蔽、防窃听窃视设计;(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4建(构)筑物的洞口、管沟、管廊、吊顶、风管、桥架、管道等空间尺寸能够容纳防范对象隐蔽进入时,应采用实体屏障或实体构件进行封闭和阻挡。(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6.3.13建筑门窗的设计与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所有门窗的框架、固定方式、五金部件等应具有均衡的防撬、防砸、防拆卸等防护能力,并与墙体的防护能力相匹配;
2有防盗要求时,保护目标所在的部位或区域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采用相应安全级别的防盗安全门和相应防护能力的防盗窗;(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3有防爆炸和(或)防弹和(或)防砸要求时.保护目标的门窗应采用具有相应防护能力的材料和结构;选用的防爆炸和(或)防弹和(或)防砸玻瑞等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中相应安全级别的规定;(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4金库等特殊保护目标库房的总库门应采用具有防破坏、防火、防水等相应能力的安全门。(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6.3.14买体装置设计与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保护目标的安全需求,合理配置具有防窥视、防砸、防撬、防弹、防爆炸等功能的实体装置;实体装置的安全等级应与其风险防护能力相适应;
2应合理选用防盗保险柜(箱)、物品展示柜、防护罩、保护套管等实体装置对重要物品、重要设施、重要线缆等保护目标进行实体防护。
6.4电子防护设计
6.4.1安全防范管理平台是安全防范系统集成与联 的核心,其设计应包括集成管理、信息管理、用户管理、设备管理、联动控制、日志管理、统计分析、系统校时、预案管理、人机交互、联 共享、指挥调度、智能应用、系统运维、安全管控等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方案可用)
1应能对安全防范各子系统进行控制与管理,实现各子系统的高效协同工作;
2应能实现系统中 警、视频图像等各类信息的存储管理、检索与回放;
3应能对系统用户进行创建、修改、删除和查询,对系统用户划分不同的操作和控制权限;
4应能对安全防范系统的设备在线状态进行监测,宜对系统内设备进行统一编址、寻址、注册和认证等管理;
5应能实现相关子系统间的联动.并以声和(或)光和(或)文字图形方式显示联动信息;
6应能对系统用户的操作、系统运行状态等进行记录、查询、显示;
7应能对系统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生成相关 表;
8应能对系统及设备的时钟进行自动校时,计时偏差应满足管理要求;
9应能针对不同的 警或其他应急事件编制、执行不同的处置预案,并对预案的处置过程进行记录;
10系统软件应提供清晰、简洁、友好的中文人机交互界面;
11应能支持安全防范系统各级管理平台或分平台之间以及与非安防系统之间的联 ,实现信息交换与共享;信息传输、交换、控制协议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12应能支持通过对各类信息的综合掌控,实现对资源的统一调配和应急事件的快速处置;
13宜支持通过对视音频信息的结构化分析、大数据处理等智能化手段,实现对关注目标的自动识别、风险态势的综合研判与预警;
14宜支持对系统和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对设备生命周期进行管理;及时发现故障,保障系统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15应采取安全防控措施,保障系统、设备及传输 络的安全运行。宜支持对系统、设备及传输 络的安全监测与风险预普。
6.4.2入侵和紧急 警系统应对保护区域的非法隐蔽进人、强行闯人以及撬、挖、凿等破坏行为进行实时有效的探测与 警。应结合风险防范要求和现场环境条件等因素,选择适当类型的设备和安装位置,构成点、线、面、空间或其组合的综合防护系统。
6.4.3入侵和紧急 警系统设计内容应包括安全等级、探测、防拆、防破坏及故障识别、设置、操作、指示、通告、传输、记录、响应、复核、独立运行、误 警与漏 警、 替信息分析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系统的安全等级。多个 警系统共享部件的安全等级应与各系统中最高的安全等级一致。
2入侵和紧急 若系统应能准确、及时地探测入畏行为或触发紧急 份装置,并发出入侵 替信号或紧急 替信号。(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3当下列设备被替换或外壳被打开时,入侵和紧急 警系统应能发出防拆信号:
1)控制指示设备、告警装置:
2)安全等级2,3,4级的入侵探测器;
3)安全等级3,4级的接线盒。(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4当 警信号传输线被断路/短路、探测器电源线被切断、系统设备出现故障时,控制指示设备应发出声、光 警信号。(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5应能按时间、区域、部位,对全部或部分探测防区(回路)的瞬时防区、24h防区、延时防区、设防、撤防、旁路、传输、告警、胁迫 等警功能进行设置。应能对系统用户权限进行设置。(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6系统用户应能根据权限类别不同,按时间、区域、部位对全部或部分探测防区进行自动或手动设防、撤防、旁路等操作,并应能实现胁迫 ,操作。(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8当系统出现入侵、紧急、防拆、故阵、胁迫等 警状态和非法操作时,系统应能根据不同需要在现场和(或)监控中心发出声、光 警通告。(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9应能实时传递各类 警信号/信息、控制指示设备各类运行状态信息和事件信息。当传输链路受到来自防护区域外部的影响时,安全等级4级的系统应采取特殊措施以确保信号或信息不能被延迟、修改、替换或丢失。
10应能对系统操作、 替和有关警情处理等事件进行记录和存储,且不可更改。对于安全等级2,3和4级还应具有记录等待传输事件的功能、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和日期。对于安全等级3,4级应具有事件记录永久保存的设备.
11系统 警响应时间应满足相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
12在重要区域和重要部位发出 警的同时,应能对 警现场进行声音和(或)图像复核。
13安全防范系统的其他子系统和安全管理系统的故障宜不影响人侵和紧急 铃系统的运行,人侵和紧急 替系统的故障宜不影响安全防范系统其他子系统的运行;当用于高风险保护对象时,安全防范系统的其他子系统和安全防范管理平台的故障均应不影响入侵和紧急 警系统的运行,入侵和紧急 警系统的故障应不影响安全防范系统其他子系统的运行。
14入侵和紧急 警系统不得有漏 警,误 警率应符合设计任务书和《或)工程合同书的要求。(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5系统可具有对各类状态/事件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等功能。
6.4.4视频监控系统应对监控区域和目标进行实时、有效的视频采集和监视,对视频采集设备及其信息进行控制,对视频信息进行记录与回放,监视效果应满足实际应用需求。
6.4.5视频监控系统设计内容应包括视频/音频采集、传输、切换调度、远程控制、视频显示和声音展示、存储/回放/检索、视频/音频分析、多摄像机协同、系统管理、独立运行、集成与联 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视频采集设备的监控范围应有效覆盖被保护部位、区域或目标,监视效果应满足场景和目标特征识别的不同需求。视频采集设备的灵敏度和动态范围应满足现场图像采集的要求。(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2系统的传输装置应从传输信道的衰耗、带宽、信噪比,误码率、时延、时延抖动等方面,确保视频图像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在前端采集设备到显示设备、存储设备等各设备之间的安全有效及时传递。视频传输应支持对同一视频资源的信号分配或数据分发的能力。(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3系统应具备按照授权实时切换调度指定视频信号到指定终端的能力。(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4系统应具备按照授权对选定的前端视频采集设备进行PTZ实时控制和(或)工作参数调整的能力。(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5系统应能实时显示系统内的所有视频图像,系统图像质量应满足安全管理要求。声音的展示应满足辨识需要。显示的图像和展示的声音应具有原始完整性。(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6存储/回放/检索应符合下列规定:
1)存储设备应能完整记录指定的视频图像信息,其容量设计应综合考虑记录视频的路数、存储格式、存储周期长度、数据更新等因素,确保存储的视频图像信息质量满足安全管理要求;
2)视频存储设备应具有足够的能力支持视频图像信息的及时保存、连续回放、多用户实时检索和数据导出等;
3)视频图像信息宜与相关音频信息同步记录、同步回放。
7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应少于90d,其他目标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应少于30d。(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8系统可具有场景分析、目标识别、行为识别等视频智能分析功能。系统可具有对异常声音分析 警的功能。
9系统可设置多台摄像机协同工作。
10系统应具有用户权限管理、操作与运行日志管理、设备管理和自我诊断等功能。
11安全防范系统的其他子系统和安全防范管理平台(非依赖于视频监控系统的安全防范管理平台)的故障均应不影响视频监控系统的运行;视频监控系统的故障应不影响安全防范系统其他子系统的运行。
12系统应具有与其他子系统集成和进行多级联 的能力。
6.4.6出入口控制系统应根据不同的通行对象进出各受控区的安全管理要求.在出入口处对其所持有的凭证进行识别查验,对其进出实施授权、实时控制与管理,满足实际应用需求。
6.4.7出人口控制系统的设计内容应包括:与各出人口防护能力相适应的系统和设备的安全等级、受控区的划分、目标的识别方式、出入控制方式、出入授权、出入口状态监测、登录信息安全、自我保护措施、现场指示/通告、信息记录、人员应急疏散、独立运行、一卡通用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对保护对象的防护能力差异化的要求,选择相应的系统和设备的安全等级。设备/部件的安全等级应与出入口控制点的防护能力相适应。共享设备/部件的安全等级应不低于与之相关联设备/部件的最高安全等级。出入口控制系统/设备分为四个安全等级.1级为最低等级.4级为最高等级。安全等级对应到每个出入口控制点。
2应根据安全管理要求及各受控区的出入权限要求,确定各个受控区,明确同权限受控区和高权限受控区,并以此作为系统设备的选型和安装位置设置的重要依据。
3出入口控制系统应采用编码识读和(或)特征识读方式,对目标进行识别。编码识别应有防泄露、抗扫描、防复制的能力。特征识别应在确保满足一定的拒认率的管理要求基础上降低误识率,满足安全等级的相应要求。系统应根据每个出入口控制点所对应的安全等级要求,选择适合的设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等级为3,4级时.目标识别不应采用只识读PIN的识别方式,应采用下列单一识别方式或复合识别方式:
—编码载体信息凭证识别方式;
—模式特征信息凭证识别方式;
—编码载体信息凭证、PIN组合的复合识别方式;
—模式特征信息凭证、PIN组合的复合识别方式;
—编码载体信息凭证、模式特征信息凭证、PIN组合的复合识别方式。
2)只采用PIN识别的系统,其可分配的PIN总数和用户的最大数量之间的最小比率应至少为1000比1。
3)采用编码载体信息凭证的系统,其载体凭证的密钥量应满足相应安全等级的要求。
4)采用模式特征信息凭证识别的系统,其识读设备的误识率应满足相应安全等级的要求。
4出入口控制系统应根据安全管理需要及设定的安全等级,可选择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种出人控制方式或多种出入控制方式的组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安全等级的出入口控制点,都应支持对进入受控区的单向识读出人控制功能;
2)安全等级为2,3,4级的出入口控制点,应支持对进入及离开受控区的双向识读出入控制功能;
3)安全等级为3,4级的出入口控制点,应支持对出入目标的防重入功能;
4)安全等级为3,4级的出入口控制点.应支持复合识别控制功能;
5)安全等级为4级的出入口控制点,应支持多重识别控制功能;
6)安全等级为4级的出入口控制点.应支持异地核准控制功能;
7)安全等级为4级的出入口控制点.应支持防胁迫控制功能;
8)可根据管理需要.合理选择具有防尾随功能的系统设备。
5出入口控制系统应根据安全管理要求.对不同目标出入各受控区的时间、出入控制方式等权限进行配置。
6出入口控制系统对出入口状态监测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等级为2,3,4级的系统.应具有监测出入口的启/闭状态的功能;
2)安全等级为3,4级的系统.应具有监测出入口控制点执行装置的启/闭状态的功能。
7当系统管理员/操作员只用PIN登录时,其信息位数的最小值和信息特征应满足各安全等级的相关要求。
8出入口控制系统应根据安全等级的要求,采用相应自我保护措施和配置。位于对应受控区、同权限受控区或高权限受控区域以外的部件应具有防篡改/防撬/防拆保护措施。(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9出入口控制系统应能对目标的识读结果提供现场指示。当系统出现违规识读、出入口被非授权开启、故障、胁迫等状态和非法操作时,系统应能根据不同需要在现场和(或)监控中心发出可视和(或)可听的通告或警示。并应满足各安全等级规定的相关要求。
10系统的信息处理装置应能对系统中的有关信息自动记录、存储,并有防篡改和防销毁等措施。出入口控制系统的事件记录存储要求,应满足各安全等级规定的相关要求。
11系统不应禁止由其他紧急系统(如火灾等)授权自由出入的功能。系统必须满足紧急逃生时人员疏散的相关要求。当通向疏散通道方向为防护面时,系统必须与火灾 奋系统及其他紧急疏散系统联动.当发生火警或需紧急疏散时,人员应能不用进行凭证识读操作即可安全通过。(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2安全防范系统的其他子系统和安全防范管理平台的故障均应不影响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运行;出入口控制系统的故障应不影响安全防范系统其他子系统的运行。
13当系统与其他业务系统共用的凭证或其介质构成“一卡通”的应用模式时,出入口控制系统应独立设置与管理。
6.4.8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应对停车库(场)的车辆通行道口实施出入控制、监视与图像抓拍、行车信号指示、人车复核及车辆防盗 警,并能对停车库(场)内的人员及车辆的安全实现综合管理。
6.4.9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设计内容应包括出入口车辆识别、挡车/阻车、行车疏导(车位引导)、车辆保护(防砸车)、库(场)内部安全管理、指示/通告、管理集成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应根据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的需要,采用编码凭证和(或)车牌识别方式对出人车辆进行识别;高风险目标区域的车辆出入口可复合采用人员识别、车底检查等功能
的系统;
2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设置的电动栏杆机等挡车指示设备应满足通行流量、通行车型(大小)的要求;电控阻车设备应满足高风险目标区域的阻车能力要求;
3应根据停车库库(场)的规模和形态设计行车疏导(车位引导)功能;
4系统挡车/阻车设备应有对正常通行车辆的保护措施,宜与地感线圈探测等设备配合使用;
5系统应能对车辆的识读过程提供现场指示;当停车库(场)出入口装置处于被非授权开启、故障等状态时,系统应能根据不同需要向现场、监控中心发出可视和(或)可听的通告或警示;
6系统可与停车收费系统联合设置,提供自动计费、收费金额显示、收费的统计与管理功能;系统也可与出人口控制系统联合设置,与其他安全防范子系统集成;
7应在停车库(场)内部设置紧急 替、视频监控、电子巡查等设施,封闭式地下车库等部位应有足够的照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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