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法院202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云创设计(深圳)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卡诗兰服饰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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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一审: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渝0192民初994号

合议庭成员:胡相龙、吴红、王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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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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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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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衣食住行,以衣为首。我国是服装生产大国,目前服装设计抄袭现象盛行影响服装产业健康发展,加强服装设计著作权保护势在必行。2021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该规划明确提出完善服装设计等时尚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本案系该规划实施以来全国首例服装设计时尚产业著作权保护案例。判决明确了服装设计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构成要件,厘清了服装设计艺术性与实用性可分离标准,明确了著作权法保护服装设计的具有艺术美感的独创性表达。该案所确立的裁判规则对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意义,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加大服装设计著作权司法保护力度,促进服装设计等时尚产业健康发展的使命担当。

重庆广电英度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 络传播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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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一审: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0)渝0192民初7216号

合议庭成员:杨晓玲、胡相龙、吴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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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谢谢你来了》是重庆卫视推出的一档青春励志节目,多次获得全国性评奖,具有一定知名度。重庆广电英度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经授权取得独家信息 络传播权等权利。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系爱奇艺 站经营者。昵称为“峰子创业”的用户在爱奇艺 站上传了综艺节目《谢谢你来了20160713》,播放时视频右上角有“iQIYI爱奇艺”水印,视频内容结束时显示“本栏目版权属于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在爱奇艺平台检索“峰子创业”,检索结果自动将其分类到“自媒体”项下,每次点击播放该账户上传的《谢谢你来了》节目作品时,界面显示爱奇艺将该节目归类到“综艺频道”,该用户还发布了3953个视频,包括《门当户对》《凡人有喜》《谢谢你来了》等节目。重庆广电英度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认为爱奇艺公司与爱奇艺用户构成对涉案作品的直接共同侵权或教唆、帮助侵权,其行为侵犯其享有的信息 络传播权,遂诉至法院,要求爱奇艺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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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络视频平台的注意义务应当根据其经营模式、用户、上传作品的类别、审查的成本等予以调整区分为一般的注意义务、或更高的注意义务,甚至事前审查义务。基于爱奇艺公司经营平台为收费视频播放 站、上传用户为特殊“自媒体”用户、涉案作品为制作成本较高的电视综艺节目、涉案视频名称含有“重庆卫视”等明显的权属信息等多方面因素考量,爱奇艺公司应该履行更高的注意义务,但爱奇艺公司应知涉案侵权行为未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构成帮助侵权,遂判决爱奇艺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00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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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重庆腾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天极魅客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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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一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渝01行保1号

合议庭成员:谭颖、张琰、姜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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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北京公司)、重庆腾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腾讯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经授权取得动漫作品《斗罗大陆》第一季、第二季、第三季和第四季的非独占信息 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该动漫作品在腾讯视频平台播出,系热播剧。腾讯视频更新动漫作品《斗罗大陆》后,“忆三漫剪”等抖音用户在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抖音APP平台几乎同步上传了大量《斗罗大陆》的视频,且播放量较大。抖音平台称其2020年拦截违规视频内容超过2.64亿条。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北京公司、重庆腾讯公司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请求: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删除抖音APP上用户名为“忆三漫剪”等账号中的所有侵害《斗罗大陆》动漫作品信息 络传播权的视频;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删除抖音APP中所有侵害《斗罗大陆》动漫作品信息 络传播权的视频;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过滤和拦截用户上传和传播侵害《斗罗大陆》动漫作品信息 络传播权的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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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通知-删除”规则系在特定技术条件之下,基于平衡权利人与平台之间的利益而制定, 络服务者对于 络用户利用其平台实施的侵权行为并非只负删除义务,而是负有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义务。必要措施的界定与技术发展密切相关。在现有技术能实现过滤、拦截等功能且成本可承受时,则平台在知道新侵权视频仍在不断上传的情况下,其在删除已有侵权视频外承担过滤、拦截义务则是理所当然。必要措施的内容并非固定的、不变的、机械的,而是动态的、可变的与发展的,必须兼顾技术发展现状及当事人之间利益格局的变化。为了防止侵权行为的继续和侵害后果的扩大,当新的技术出现且该新技术可能实现的情况下,应当将新的技术纳入必要措施范畴。法院遂支持了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北京公司、重庆腾讯公司的申请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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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系我国首例要求短视频平台采取过滤、拦截等措施阻止侵权视频不断上传的诉前禁令,该禁令从立法目的及条文原文出发,论证并确立了“通知—删除”规则下动态界定“必要措施”的裁判规则,及时回应规制平台先侵权后治理发展路径的司法需求。本案树立的裁判规则对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意义,其确立的相关司法理念具有较高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重庆久圣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沈阳市久圣成经贸有限公司与重庆盛百利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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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一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1民初843号

合议庭成员:谭颖、张琰、姜蓓

二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渝民终96号

合议庭成员:周敏、付莎、王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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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沈阳久圣成公司享有第1347502号

商标,1999年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案外人重庆袖风厂享有第5270376号

商标,2009年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重庆盛百利公司于2013年从其发展前身重庆袖风厂受让

商标。2017年2月23日沈阳久圣成公司在重庆西部建材城16A-4“袖风防水”门市、重庆市南岸区腾龙大道21号附180号门市、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25号“维新建材”门市公证购买了标有“重庆市盛百利防水建材有限公司”等字样的三种劳亚尔防水浆料系列,公证商品上标有

商标。重庆久圣成公司、沈阳久圣成公司认为,重庆盛百利公司在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劳亚尔”商标,构成侵害商标权。重庆盛百利公司辩称,涉案商品属于《区分表》第19类,其系合法使用自有商标,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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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人援引商标权作正当性抗辩,法院应当对其权利基础进行必要审查,藉此合理裁量司法保护范围和力度,对被诉侵权行为作出系统全面的判定。

商标为在先注册商标,且通过多年使用和广泛宣传,使得“劳亚尔”品牌在防水行业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基于知识产权保护激励创新的目的和比例原则,司法保护范围和强度应当与其显著性和知名度相适应。更为重要的是,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后注册使用的商标,在具体商品可能存在种类归属不清之时,理应对同一行业内同种商品上的在先商标进行合理避让,以保护在先合法权利或利益,避免对他人已有合法权益的入侵或掠夺。重庆盛百利公司作为相同地域内、经营范围高度重合的生产经营者,对

商标完全不了解的可能性极低;“劳亚尔”本身为无固定含义臆造词,具有较强固有显著性,在完全没有接触或知悉的情况下,因巧合而出现雷同注册的可能性极低;涉案产品在《区分表》归属长期未有定论,防水行业公司多在第1类、第19类以及第2类均有申请注册商标,重庆盛百利公司拥有其他商标亦在前述类别均有注册,可以推知其对此现象有所认知的可能性极高。重庆盛百利公司对于

商标非但没有进行合理避让,反而将

商标长期大量使用于生产销售同类商品之上,造成市场混淆误认,明显具有攀附在先商标所载商誉的故意,实质妨碍了

商标发挥识别作用。重庆盛百利公司的商标权系在后非善意取得使用,不能据此对抗重庆久圣成公司、沈阳久圣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以系在核定商品范围内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抗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权利滥用。重庆盛百利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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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该案明确商标侵权关联因商品类别不明形成注册商标权冲突时,法院应审查被控侵权人权利基础。综合商标首创性显著性知名度、注册使用主客观表现等因素,合理裁量与权利基础正当性相适应的司法保护力度。若权利人商标在先注册使用且已具备相当市场知名度,被控侵权人在后非善意注册使用商标,主观上具有攀附权利人商誉意图,客观上未合理避让权利人在先合法权益,其权利基础违背法律精神和目的,相关权利主张不应得到司法支持,法院应当认定侵害权利人商标权。本案裁判思路为破解商标授权确权与商标侵权循环诉讼提供了有益的司法探索,加大了对恶意抢注与搭便车行为的审查惩治力度,彰显了尊崇诚实信用、鼓励保护创新、推动品牌强国建设的司法导向。

重庆鸽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重庆鸽皇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幸福时光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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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一审: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2018)渝05民初3095号

合议庭成员:严荣源、胡进、陈邦碧

二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渝民终166号

合议庭成员:黑小兵、周露、宋黎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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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重庆鸽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鸽牌公司)享有第146035号、第3270081号、第16039215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且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鸽牌公司对重庆鸽皇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鸽皇集团)在相关 站销售、宣传“鸽皇”电线电缆产品的行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幸福时光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幸福时光经营部)的相关销售行为进行了公证取证,认为侵权人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给鸽牌公司造成巨大损失,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侵权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万元。鸽皇集团的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电线电缆、开关插座、塑料制品等,其法定代表人林应锋于2005年3月7日申请第4524253号“鸽皇GE HUANG及图”商标,并于2007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电线、电缆等。2011年8月31日,鸽牌公司对林应锋申请注册的第4524253号“鸽皇GE HUANG及图”商标提出争议申请,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其与鸽牌公司的引证商标近似为由裁定撤销争议商标。林应锋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日作出(2018)京行终792号终审行政判决,驳回林应锋的上诉,确认了该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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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鸽皇集团使用的

“鸽皇GE HUANG及图”标识虽曾经因林应锋申请于2007年12月获准注册为商标,但该商标已被宣告无效,根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鸽皇集团未经许可实施的涉案行为侵害了鸽牌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鸽皇集团从企业名称和商标上对鸽牌公司进行了全面的摹仿,还曾因假冒鸽牌公司产品被处罚,其法定代表人林应锋在其申请的商标大多因与鸽牌公司商标近似被驳回申请或不予注册的情况下,仍在多种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与鸽牌公司近似的商标,侵权时间长达十几年,侵权的主观恶意明显,情节严重。鸽皇集团的法定代表人林应锋在第4524253号

“鸽皇GE HUANG及图”商标评审及行政诉讼程序中提交的系列证据显示,鸽皇集团从2005年至2013年期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扣除主营业务成本、经营费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后的主营利润总额高达171993569.94元,据此可以确定鸽皇集团从2005年至今的侵权获利数额高于鸽牌公司请求侵权人共同赔偿的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万元,鸽牌公司请求赔偿的数额应予全额支持。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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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恶意抢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然后进行侵权使用从而获利,是实践中常见的问题,如何有效的规制,是实践中的难题。本案将注册商标的恶意作为商标侵权使用行为的主观恶意参考因素之一,将无效程序中所提交的财务 告等作为侵权获利的证据之一,有助于加大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遏制抢注他人商标后再侵权的现象,助推优化营商环境。

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与眉山市万佳来鹤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富顺天菊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南岸区兴久源酒水经营部及第三人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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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一审: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5民初4029号

合议庭成员:祝来新、胡进、严荣源

二审: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渝民终2155号

合议庭成员:喻志强、周敏、付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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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牛公司)自1995年12月成立以来,即生产、销售名为“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的产品,并在业内拥有极高的知名度。红牛公司发现,眉山市万佳来鹤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佳来鹤公司)委托四川富顺天菊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菊公司)生产了一款名为“Thailand Red Bull维生素能量饮料”的产品,并经由南岸区兴久源酒水经营部(以下简称兴久源经营部)等多种途径进行了推广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采用了与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近似的商品装潢。红牛公司认为,万佳来鹤公司、天菊公司及兴久源经营部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严重侵害了红牛公司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被控侵权人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并支持了红牛公司关于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诉请。二审审理中,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T.C.Pharmaceutical Industries Co., Ltd.)(以下简称天丝医药公司)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与本案诉讼并述称其对涉案商品装潢享有权益。天丝医药公司于1996年将其享有商标权的第878072号

商标许可给红牛饮料公司独家使用,许可期限至2016年10月6日止。天丝医药公司在商标许可前已在其生产销售的红牛金罐饮料上使用了与涉案商品装潢近似的装潢。2011年,天丝医药公司又将涉案商品装潢注册为第5035426号、第5035427号平面商标及第11460102号立体商标。涉案商品装潢的主体部分即为天丝医药公司的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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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标使用合同未对涉案装潢的权益归属作出约定,而天丝医药公司在红牛公司使用涉案装潢前已在同种商品上实际使用了近似的商品装潢,且涉案装潢的主体部分即为天丝医药公司享有商标权的注册商标。此外,天丝医药公司之后又将涉案装潢注册了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虽然红牛公司作为涉案金罐红牛饮料产品的实际经营主体,通过多年持续、大规模的宣传和使用行为,显著地提升了金罐红牛产品的市场知名度,对涉案装潢权益的形成作出了重要贡献,但红牛公司在其持续十多年的经营中也获得了很大的收益。在红牛系列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中并未对涉案装潢的权益归属作出约定的情况下,综合考量各种因素,涉案装潢的权益应归属于天丝医药公司。二审法院遂对一审判决予以纠正,驳回了红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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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商标许可引发的后续商品包装装潢权归属,是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本案确立了未约定归属的商品装潢权益的裁判原则,厘清了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功能关联和区分,裁判规则对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意义,释放出平等保护国内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积极信号,助推优化营商环境和服务扩大开放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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