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收藏!2021年度税收政策大汇总——增值税

2021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很多增值税方面的税收政策。为了便于纳税人查看,小编做了政策汇总和要点归纳,收藏不亏哦~

【疫情税收优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7号: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边销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4号: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小规模纳税人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1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宣传文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10号: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先进制造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1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增值税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及其测试赛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住房租赁】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24号: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其他税收政策】

▲财税〔2021〕5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 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

【疫情税收优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7号: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要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帮助企业纾困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四、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3月17日

【边销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4号: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要点: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为更好满足边境少数民族生活消费,现将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二、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予以退还。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

特此公告。

附件: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边销茶生产企业名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2月19日

【小规模纳税人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要点: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为贯彻落实全国两会精神和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 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三、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五、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六、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五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七、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八、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3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1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要点: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1年3月31日

【宣传文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10号: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要点:为促进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继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为促进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继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 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 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 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 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 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 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 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 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公告附件1的图书、 纸和期刊。

  (二)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2.列入本公告附件2的 纸。

  (三)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列入本公告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二、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三、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享受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具有相关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含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出版物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承担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出版、发行任务的单位,因进行重组改制等原因尚未办理出版、发行许可证变更的单位,经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以下简称财政监管局)商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纳税人应当将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违规出版物、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单位及图书批发零售单位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上述违规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图书批发零售单位的具体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知相应财政监管局和主管税务机关。

  五、已按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电子出版物不得再按本公告申请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六、本公告规定的各项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由财政监管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规定办理。

  七、本公告的有关定义

  (一)本公告所述“出版物”,是指根据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出版的图书、 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所述图书、 纸和期刊,包括随同图书、 纸、期刊销售并难以分离的光盘、软盘和磁带等信息载体。

  (二)图书、 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范围,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的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所述“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 纸和期刊”,是指以初中及初中以下少年儿童为主要对象的 纸和期刊。

  (四)本公告所述“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是指普通中小学学生教科书和中等职业教育教科书。普通中小学学生教科书是指根据中小学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编写的,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由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的单位提供的中小学学生上课使用的正式教科书,具体操作时按国务院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下达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所列“教科书”的范围掌握。中等职业教育教科书是指按国家规定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成立并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中等职业学校,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技工学校学生使用的教科书,具体操作时按国务院和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用书目录认定。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不包括各种形式的教学参考书、图册、读本、课外读物、练习册以及其他各类教辅材料。

  (五)本公告所述“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 纸和期刊”,是指以老年人为主要对象的 纸和期刊,具体范围见附件4。

  (六)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图书包括“租型”出版的图书。

  (七)本公告所述“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本公告所述“科普活动”,是指利用各种传媒以浅显的、让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向普通大众介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的应用,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八、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同时废止。

  按照本公告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凡在接到本公告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特此公告。

?附件1.适用增值税100%征后退政策的特定图书、 纸和期刊名单

?附件2.适用增值税50%征后退政策的 纸名单

?附件3.适用增值税100%征后退政策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名单

?附件4.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 纸和期刊名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3月22日

【先进制造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1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要点:自2021年4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 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为进一步促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现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 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四、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五、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按照本公告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六、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其他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要点: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5号)规定的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三条的规定办理相关留抵退税业务。

为贯彻落实全国两会精神和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5号)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5号)规定的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三条的规定办理相关留抵退税业务。同时,对《退(抵)税申请表》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见附件)。

本公告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1号)附件1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退(抵)税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8日

【增值税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及其测试赛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要点:税务总局制定了《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及其测试赛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为支持举办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及其测试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2号)规定,税务总局制定了《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及其测试赛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

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及其测试赛增值税退税申请表

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及其测试赛增值税退税证明

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及其测试赛增值税退税办理委托协议

国家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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