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发改委、工信厅、住建厅联合下发《关于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中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我区新建民用建筑节能审查范围。
为强化民用建筑和绿色建筑节能审查,强化源头管控,自9月1日起,我区节能审查权限、程序按《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暂行)》执行,具体为: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涉及国家秘密的,不需要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新建项目,其可行性研究 告或项目申请 告应当包括绿色建筑等级要求,明确工程选用绿色建筑技术及其投资、节能减排效益等内容。项目业主在节能声明表中应明确建筑是否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要求。需要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属应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范围的新建项目,必须达到相关绿色建筑标准要求。同时,鼓励引导其他建设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绿色生态居住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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