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和黄某都是22岁,贵州人,暂住在翔安,皆有抢夺前科。去年5月12日晚上7点半左右,两人来到岛内的思明西路,黄某一边溜达一边观察,见路过此地的周女士脖子上戴着金项链,且独自一人,他赶紧示意朱某动手。朱某冲上前去,一把扯下周女士的金项链,等周女士反应过来呼救,朱某和黄某已经逃跑了。得手后,两人将项链以1000元的价格销赃给从事黄金首饰回收的扶某。
法院审理查明,自去年4月27日以来,朱某和黄某共同作案1起,朱某单独作案8起,黄某单独作案1起,每次得手后,他们都低价销赃给扶某,回收价格为每克220元。扶某明知金项链是抢夺而来的,但仍然予以收购。
法院认为,朱某和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抢夺他人财物,两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其中朱某抢得财物价值近3.2万元,黄某抢得财物价值6514元。而扶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数额达7200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据此,法院判处朱某有期徒刑4年,罚金5000元;判处黄某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1000元;判处扶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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