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刘某等四名被告人五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0年5月至6月期间,刘某、陈某与李某(另案处理)窜至萍乡多处建设工地,八次盗窃铜芯电缆。三人将盗窃来的铜芯电缆用断线钳剪断后装车,之后陈某打电话叫肖某来收购铜芯电缆,肖某明知系盗窃所得仍然予以收购并销售。肖某将收购来的铜芯电缆卖给杨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并从中获利,杨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经鉴定,刘某伙同他人盗窃八次,销赃非法所得共计92560元。陈某伙同他人盗窃二次,销售赃物非法所得共计38600元。肖某收购、销售赃物八次,销售赃物非法所得26360元。杨某共计以92560元收购赃物八次。另查明,案发后,四被告人均系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陈某、肖某、杨某家属向被害单位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萍乡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陈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在实施盗窃的共同犯罪中,刘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陈某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可以从轻处罚。肖某、杨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情节严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四被告人在到案后均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肖某、陈某、杨某的家属分别向受害人赔偿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情节等因素,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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