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规范、安全管理,保障公众健康,近日,湖北省政府出台《湖北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特别规定,重大传染病疫情集中隔离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处置,并明确医疗废物收集时限、贮存、运输、处置等详细要求及最高处罚标准。
《办法》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废集中处置设施;不具备集中处置医废条件的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医废临时中转设施和暂时贮存场所,并明确运营单位;各市(州)应当至少建设一个医废集中处置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各县(市)应当建设医废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同时,建立医疗废物监管信息系统,完善信息系统数据共享,实现全省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全过程监控和可追溯。
在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期间,医疗卫生机构每天及时将医疗废物统一收集存放至暂时贮存场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及时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输医疗废物,确保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时间不超过24小时;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接收医疗废物后,暂时贮存时间不超过12小时。医疗卫生机构、医废集中处置单位存在贮存设施、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未将医废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等情形的,将面临警告处罚,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还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期间参与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应的生产物资保障和安全防护物资保障,并落实相关防疫补助政策。
更多精彩资讯请在应用市场下载“极目新闻”客户端,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欢迎提供新闻线索,一经采纳即付 酬。24小时 料热线027-86777777。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内容及图片转载于互联 、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内容涉及侵权,请您立即联系本站处理,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