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称,举 人如发现发生在清城区辖区范围内的违法违规倾倒垃圾行为,能够提供违法车辆(车牌号码)或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过程等现场照片、视频等佐证材料的,一经查证属实,原则上将给予举 人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举 奖励,并对举 人的信息实行严格保密。同一情形有多个举 人的,奖励首位举 人。
公告发出3天后,8月21日凌晨2时,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有人在源潭镇某地倾倒固体废物。接到投诉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到现场进行排查。经过调查,发现清远市某公司在8月20日至21日清运固体废物的过程中,将366.16吨固体废物倾倒在清城区某地。根据该情况,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立即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内清运倾倒的固体废物清走,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并对该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据了解,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此次《固废法》的修订有两个重大变化,第一是增加了违法成本,倾倒工业固废的行政处罚金额从原来处罚1万—10万元增加到10万—100万元;第二是明确了产废单位的责任,产废单位需对第三方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建立台账和全过程监管,如发生固体废物倾倒行为,产废单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相关工作人员呼吁,“相关企业要遵守法律,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同时也希望每一个市民都参与到污染防治攻坚战中来,如发现发生在清城区辖区范围内的违法违规倾倒垃圾行为,能够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的,一经查证属实,将给予举 奖励,并对举 人的信息实行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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