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传媒 2015-06-10 08:05:04
西安朱雀路一小区业主将奥迪越野车停在楼下,被人从空中扔下一包药渣砸破玻璃,派出所介入调查期间,物业公司在未找到抛物者的情况下,张贴告示劝解肇事者“自首”,并发动业主检举,否则全楼业主将面临赔偿责任。
昨日,朱雀路某小区业主方女士向本 传来一张该小区物业公司张贴的“告示”说,前几天,一位业主将一辆奥迪越野车停放在楼下,早上起来后发现车前挡风玻璃被楼上哪位住户扔下来的一包药渣子砸坏,由于找不到从高空抛物的肇事者,物业公司让楼上住户相互检举,如果找不到人,要让所有业主共同掏钱给奥迪车主赔偿损失。她觉得实在有点冤枉。
这位业主提供的“告示”说,“近期以来,小区6号楼、5号楼、9号楼一些业主、租住户不断从楼上扔东西,砸坏了车位上的私家车,给车主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现物业公司正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然后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奉劝这些害人害己害楼的住户,做了错事要敢于担当,现在只是造成经济损失……按照法律规定,找不到肇事者,这一单元住户(或整个楼、整个单元)要共同承担伤害责任和经济赔偿,如果伤到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要承担全部刑事责任。望各位住户从自身做起,相互监督。对提供线索者,物业部门会做好保密,予以重奖……”
小寨路派出所徐警官说,邻里之间碍于面子都不愿意得罪人,导致这种事情取证十分困难,目前还没有找到具体肇事者。对此,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志山说,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之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时,受害方可以把建筑物使用人全部作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如果被告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例如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事发当日在外地办事)的,可以免责,否则,由被告共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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