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
发布全市法院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8个案例,
其中前两个案例涉及博山
案例一:被告人王某某、候某某、孙某某污染环境案
被告人王某某、候某某于2018年在博山区经济开发区尚庄西山建造两个酸洗池用于酸洗长石,二人安排孙某某将洗长石产生的废酸排放至上院南侧渗坑内,严重污染环境。经淄博市环境保护局认定,排入南侧渗坑的废酸,属于危险废物。经淄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渗坑内水样、土样及北面石子均检出盐酸成分,渗坑内水样PH值为5。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候某某、孙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孙某某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候某某有视为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博山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候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例二:被告人魏某甲、王某某、魏某乙、张某某、任某某污染环境案
2019年3月以来,被告人魏某甲、王某某夫妻在博山区石马镇盆泉村西河处私设电镀车间,雇佣被告人魏某乙、张某某、任某某从事电镀业务,将产生的废水通过水泵和软管排放到东车间北侧山体自然形成的沟渠内。经淄博市博山区环境监测站采样监测,魏某甲电镀厂东车间外东侧水池水样PH值为4.12、总锌2480mg/L、总铬17.2mg/L,属于危险废物。经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鉴定,博山区石马镇盆泉村电镀厂车间东北角排口土壤样品、车间北侧排水沟上方排口土壤样品及车间北侧排水沟下方排口土壤样品均受到锌、铬、六价铬的污染。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甲、王某某、魏某乙、张某某、任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魏某甲、王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魏某乙、张某某、任某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对被告人魏某乙、张某某、任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魏某乙、张某某、任某某有视为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四人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
(以上消息来自掌中淄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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