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一男子刑满释放不久,大量收购别人偷的黄金首饰被判刑

男子收购盗窃的黄金首饰获刑一年罚金一万元

赣州法院 讯 男子邱某因诈骗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1月8日释放后,不思悔改,在宁都县、广昌县等地收购别人盗窃的大量黄金首饰。

近日,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一审以被告人邱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邱某退缴的赃物折款90864元予以发还给各被害人。

2018年7月27日,被告人邱某收购了陈某等人(另案处理)在宁都县、广昌县等地盗窃的大量黄金首饰,计181.99克。2018年8月21日,被告人邱某再次收购了陈某等人在宁都县、广昌县等地盗窃的大量黄金首饰,计139.23克。被告人邱某共收购陈某等人盗窃的黄金首饰321.22克,经宁都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值为90864元。

2018年12月6日,宁都县公安局对被告人邱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进行侦查。2019年1月2日,将被告人邱某上 追逃。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邱某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工业园区派出所抓获归案。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邱某的亲属自愿代其退缴全部赃物折款90864元,交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其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邱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邱某当庭自愿认罪,其自愿退缴了全部赃物折款,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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