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贵阳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现场

贵阳市政府2018年11月公布实施的《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对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人口数量不断增长,城镇化进程加快,物资消费水平大幅度提升,生活垃圾产生和处理量将持续增长,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进行系统规范。

为规范和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改善和保护生活环境,提升城市文明程度,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贵阳市结合实际,提出制定该条例。

《贵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共九章五十四条,分别从规划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分类处置、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强化了贵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在明确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同时,《贵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还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同时明确了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的相应规定: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未进行维护管理导致收集容器不能正常使用或者不整洁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对未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岗位责任的;未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或者翻拣、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予以劝告的;未建立管理台账,或者未如实记录其管理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或者去向情况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对未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并未进行公示,未分类收集或者未分类贮存生活垃圾的;未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交由相关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或者单位收集或者运输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贵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还明确了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和单位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法规定后的相应处罚措施。

一审:丁憐

二审:李蓓

三审:王幸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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