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局不予受理“振动-振动速度-《古建筑防工业振动技术规范》GB/T50452-2008”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申请。原因如下: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文件要求:“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对于仅从事科研、医学及保健、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动植物检疫以及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领域的机构,不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已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内不再受理相关资质认定事项申请,不再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的上位法为《计量法》和《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因此,只有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需要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二条 :“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技术手段,针对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海水、土壤、沉积物、固体废物、生物、噪声、振动、辐射等要素开展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的监测(检测)活动。”
根据您描述的情况,首先古建筑不属于产品,不是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检测;其次,对古建筑“振动-振动速度”的检测不属于对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的监测活动,因此该检测项目无需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CM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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