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日前出炉。根据该《办法》,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以按量收费为基础,实行基数管理。单位生活垃圾产生量按照干垃圾、湿垃圾、有害垃圾三类分类计量,可按照分类质量,实行差异化收费。
根据《办法》,凡在本市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等,均应当缴纳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原则为:
(一)有利于宣传倡导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理念;
(二)有利于实现生活垃圾全程分类,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达标;
(三)有利于体现“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少产生、少付费”;
(四)有利于完善征收方式,规范征收行为,方便单位缴费,体现公正、公平、公开。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制定、调整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单位生活垃圾产生量核算、垃圾分类质量考核及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以按量收费为基础,实行基数管理。单位生活垃圾产生量按照干垃圾、湿垃圾、有害垃圾三类分类计量,可按照分类质量,实行差异化收费。收费标准按照推动垃圾分类减量的原则制定。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由市价格主管、市绿化市容管理等部门另行制定明确。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量基数一年核定一次。
区绿化市容部门根据各单位自行申 的不同类别生活垃圾产生量,结合上年度实际收运量,核定当年基数,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并书面告知相关单位。
对新设立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量基数,由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参照同行业、同等规模单位的数据确定。
对养老院、残疾人企业、特殊教育学校等公益性较强的单位,其生活垃圾分类考核达标的,减免该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
对其他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分类考核达标的,可下调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分类考核不达标的,可上浮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下调和上浮收费标准,在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中明确并自下一个计费周期生效。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于支付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以及征收单位的基本征收管理等相关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截留和挪用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
《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由市绿化市容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制订,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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