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4月13日,被告人史某英向被告人林某波租赁了汕头市金平区某处厂房一幢。自2016年5月起,被告人史某英伙同其丈夫崔某伟及雇佣的同案人谭某茂、史某鹏(均在逃)、“阿东”(具体姓名不详,在逃)等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及排污许可证等证照的情况下,在该租赁的厂房内从事电镀加工业务。同案人谭某茂等人在进行模具电镀加工时,将电镀产生的废水通过PVC管直接排放到工场内西侧下水道。被告人林某波将上述厂房租赁给被告人史某英后,发现被告人史某英在该厂房内非法从事电镀加工业务,仍不予劝止,还于2019年4月29日与史某鹏签订租赁协议书,继续将该厂房租赁给被告人史某英使用。
2019年11月12日,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联合汕头市生态环境局金平分局对被告人史某英经营的该非法电镀加工场进行检查,现场有酸洗池及电镀设备一批,酸洗池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PVC管排放到工场内西侧下水道排放口,环保工作人员在该工场内西侧排口和工场外西侧沟井分别提取了废水样品。经汕头市环境保护金平监测站监测,该工场外西侧沟井废水中总铜超标35.00倍,总锌超标7.35倍,总铬超标4599倍,六价铬超标16299倍,PH超标4.52个PH单位。
裁判结果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史某英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林某波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汕头法院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市委提出“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不断加大对大气、水、土壤污染案件的审理力度,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污染环境犯罪,进一步推动环境守法成为常态,为促进我市生态环境整体改善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服务。被告人史某英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及排污许可证等证照的情况下,非法从事电镀加工生产,直接排放含有重金属的电镀产生的废水,严重污染环境,依法以污染环境罪定罪量刑。此外,被告人林某波作为房东明知被告人史某英非法从事电镀加工作业,仍将工场租赁给被告人史某英使用,为被告人史某英实施犯罪提供场所,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其行为亦同样构成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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